当农业保险遇到科技手段,监管该何处发力?
2023-10-28 19:18:0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来源:金融科技法苑
编者按: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农业靠天吃饭”的固有风险一直是农户的心头隐患。近年来我国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强农惠农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但传统的农业保险补贴模式已经逐渐显露出其弊端,此时农业保险科技的出现犹如一场及时雨,浇灭了人们心头对农业保险行业的担忧,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曙光。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
互联网金融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震华
农业保险科技及其监管的思考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张夏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农业的稳健发展对我们非常重要。那么我国农业怎样才能稳健发展呢?首先,农业的微观经营主体要能够稳定的经营。我国农业的微观经营主体中,小农户很多,如若遭受天灾或人为事故,很有可能直接失去再生产能力,这样农业和社会都会出现问题。实际上,历朝历代的政府对于农业的重视程度都非常高。当然,古代的风险管理以政府囤粮为主,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而农业保险理论上来讲应当更为灵活和高效。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稳健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那么,发展农业保险的关键障碍是什么?这就要从农业保险经营层面分析了。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农业保险应该以类似于财产保险的模式经营,是作为损失补偿的工具。但是在实施损失补偿上,保险公司和农户存在信息不对称。农户作为农业保险标的的生产经营者,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标的的损失情况,而保险公司则不知情。理论上讲,克服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并非难事,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定损即可。但实践中,勘察定损就会变得十分复杂。
农业保险的勘察定损,目前多数情况还是保险公司亲力亲为。相比于家财险企财险这些险种,农业保险的勘察定损的成本占比高出许多,这主要是因为农业保险标的所在位置偏远且价值偏低。现阶段国内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都已经实现了县一级的网点覆盖。即便如此,去一个地块进行定损,勘察员要开车三四个小时才能从保险公司基层网点到达保险标的所在地。而我国农户规模较小,保险金额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仿照美国的模式,一次查勘的成本就会超过保费,对于一些地块特别小又特别偏远的标的,一次查勘的成本很可能超过赔偿金额,甚至超过保险金额。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偏远低价值农业保险标的的定损成本。若按照市场定价,农户很有可能无法接受。因为农户能够出让的风险溢价不可能覆盖预期的定损费用。在一个纯市场环境中,农业保险实际上的供给和需求是有缺口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补贴把缺口补上不就可以形成市场交易了吗?因此2006年国务院发布保险创新指导意见,即所谓的国十条,提出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偿,理论上就能让农户用可以接受的价格买到农业保险了。但实践中,农业保险补贴很快就从经营管理费补贴转变成了保费补贴。这一方面是因为经营管理费补贴操作较为复杂,不仅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对农险相关费用独立核算,而且财政、农业农村、银保监等多个管理部门也需要协同配合,政策实施上也缺乏灵活性。所以现在保费补贴已经成为绝对的主流。
二、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思考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都是固定比例式的。例如,某个农户投保某种农业保险,按照产品费率核算下来的保费是100元,如果政府补贴80%,那么农户只需要缴纳20元就可以投保该保险了,剩下的80元保费则由政府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很多农业保险险种,各级政府按照不同的比例分担保费补贴。政府补贴这80%可能由中央的40%、省级的20%,市级的10%,县级的10%共同组成。实际就是农户出2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市财政补贴10元,省财政补贴20元,中央财政补贴40元,保险公司总共收取100元保费。这样的模式就不再考虑经营管理费的水平,农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等等,虽然比较粗放,但非常符合国情,所以政策在较短时间内就铺开了。2015年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经是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当然美国的农业保险也有政府补贴,只是在补贴的方式上比我国更为复杂。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的增长,一些征兆也随之出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政策,我们必须开始对农业保险长远发展进行思考。比如,随着农业保险结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政策,农业保险需要优先覆盖小农户贫困户。而依赖传统的农业保险技术,勘察定损等经营管理费用的占比很可能会超过政府保费补贴水平。我们还能继续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吗?显然不能。我们需要的是农业保险科技。
三、农业保险科技的意义
农业保险科技是近几年刚刚进入人们视野的新概念,但却是大幅度降低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水平和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希望。与此同时,农业保险科技也为监管带来新的曙光,农业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将可能借助科技手段大幅提高,而监管的成本则能够大幅降低。目前可以看到,农业保险科技主要将在四个领域发挥作用。
第一个是自助服务领域。在这个领域,农业保险科技跟移动支付等金融科技是相似的,主要通过智能手机app实现自助服务方面的拓展。自助服务不仅可以降低农业保险服务成本,还能提高农业保险服务的覆盖能力,非常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已经有保险公司开始试点利用农业保险科技在生猪、奶牛、肉牛等农业保险品种中进行手机自助投保和自助理赔。当然,目前农业保险科技的应用还是辅助性的,提升客户体验的意义大于实际的效率提升。主要原因是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环节还没有很好的接入农业保险科技。
第二个是现场服务领域。农业保险的许多勘察定损,还有一些承保验标,需要更为专业的设备,这就需要现场服务了。虽然,现场服务仍然需要保险公司派人员去标的现场,但在农业保险科技的加持下,派携带了专业设备的现场人员,不仅可以提高现场服务效率,派更少的人、用更短的时间、实现更有效的服务。例如,只需简短培训,保险公司的常规现场人员就可以操纵携带了多光谱传感器的无人机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定损准确度可能比派农学专家人工估损更高。目前,这类技术对于可以影响作物叶面光谱的旱灾非常有效。而风灾导致倒伏等更为复杂的情形,相信随着农业保险科技的发展,其中的技术难关也将被逐一攻克。
第三个是经营管理领域。这个实际上是将会用到最广技术的。例如,结合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农业保险科技将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实现前瞻性的风险预测,不仅可以提高客户防灾减损能力,也可以优化现场服务人员和设备的布局,从而一方面减少风险,另一方面降低成本。农业保险科技对于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也提供了新思路,例如利用物联网技术,在农田安装监测土壤温度、湿度、酸碱度、甚至各种元素含量的传感器,保险公司将可以设计出更能反应作物实际产出的指数化保险,从而通过约定指数化给付条件,将农业保险从损失补偿型转变为条件给付型,彻底免去勘察定损的环节。即便仍然使用损失补偿模式,经营管理领域的农业保险科技和现场服务以及自助服务相结合后,农业专家对各种自助和现场渠道传来的数据进行定损判断后,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学习,逐渐替代农业专家的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效率的同时更可以极大降低经营管理成本。
第四个是监管领域。农业保险科技可以对监管者赋能。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者将能够更有效的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例如,北京市农委在中国农科院的技术支持下,建立了国内首个农业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平台利用3s技术,实现了所谓“农险一张图”的功能。可以通过浏览地图的方式,看到每个地块的边界。鼠标悬浮某个地块,就能看到该地块的所有保单信息和报案及理赔情况。利用这种农业保险科技的赋能,不仅重复投保等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无处遁形,补贴资金的去向也更为清晰,农业风险更是一目了然,这种手段为农业保险政策乃至农业政策制定都提供了支撑。
四、农业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然而,我国的监管环境还没有调整到最适合农业保险科技发展的模式,农业保险领域的监管存在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行的现象。
监管过度第一表现在过度干涉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例如,绝对免赔额条款是财产保险领域常见且有效的降低勘察定损概率和激励保险持有人防灾减损的机制。但我国农业保险监管者简单的从保护农户的角度出发,禁止在农业保险中使用绝对免赔条款,使得配合绝对免赔条款适当提高保额等更好的农业保险产品模式无法问世,降低了农业保险市场的活力。
监管过度第二表现在过度干涉农业保险费率。例如,有地方农业保险监管者仿照电信行业“提速降费”搞农业保险“提标降费”,要求农业保险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保额的同时降低费率。这显然不符合保险的客观规律。电信行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固定投入高而边际成本极低,所以只要延长投资回报周期或降低投资收益率,电信行业存在较大的“降费”空间。保险行业定价的基本原则则是预期赔付与保费的对等。通过监管对农业保险强行降费,不仅不能提高农户的福利,反而会导致保险公司惜赔,降低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效果,损害农户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农业保险行业形象。
监管过度第三表现在,过度僵化和碎片化的准入。当前僵化的准入看重保险公司物理网点的铺设而忽视农业保险科技可能带来的模式变革,限制了全自助服务模式向农业保险领域推广。而当前农业保险准入监管主管部门将权限层层下放,使得农业保险市场变得碎片化,阻碍了许多具有规模经济的农业保险科技的效率最大化。
监管不足主要是缺乏系统化的对农业保险合规经营的监管。农业保险在经营上发生异变,常常是无灾也能赔,但遭灾却不按条款赔,农业保险异化成了无条件给付型的“存款”。例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农户投保时口头承诺,农户交20元,到期遭不遭灾统一赔60元。农户一算,花20元一年就能净赚40元,是个不错的投资。保险公司这边也不用担心费率厘定是否合理,巨灾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健全了,收100元保费,毛利40元,是个不错的业务。这实际就是农户和保险公司平分了政府财政补贴的80元。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对于这类不合规经营,虽然也会抓抓典型惩戒一下,但是缺乏系统性的措施。
业界戏称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环境“合规经营是找死,不合规是等死”。说的就是当前农业保险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并存的环境下,产品和费率都已经偏离了市场实际条件,严格按照产品条款经营相当于找死。但不合规经营,虽然眼前不会出现风险,但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监管抓了典型,还是死。
面对当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这里有三条建议,希望能够使得监管更科学,农业保险科技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加速我国农业保险逐渐走向成熟,走出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之路。
第一个就是改进农业保险补贴模式。未来,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应当走精细化科学化的路线。可以借鉴家电节能补贴等其它领域补贴的经验,例如采取定额补贴而非比例补贴的模式。这样使得农业保险补贴和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与费率厘定间不再耦合,不仅可以鼓励保险公司拥抱农业保险科技,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也可以更直接的实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特定农业品种和特定农村人群的优待政策目标。只有科学的设计农业保险补贴机制,最大化的调动农户和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才能让农业保险更好的成为助力我国农业稳健发展的助推器。
第二个就是提高农业保险的开放性。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科技的依赖将会越来越高,而农业保险科技的专业分工也会要求越来越多的科技公司参与到农业保险相关业务流程和服务中。因此,必须要给予农业保险经营以及相关服务足够的开放性,才能促进拥有不同技术优势的企业强强联合,将农业保险科技迅速发展起来。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运营效率,降低农业保险运营管理成本,农业保险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乃至最终孵化为脱离政府补贴的纯商业行为。
第三个就是加强农业保险监管科学性。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既涉及到金融保险的专业问题,又涉及到各种农业经营的农学专业问题,甚至还涉及到气象学等更广泛学科的专业问题。因此,农业保险监管一定是跨部门进行的。所以应当明确各部门协同监管中的分工和合作模式,既不能出现监管真空,也不应出现监管错位。最后,监管应当是系统性的,要避免监管寻租和监管套利。
农业保险科技为农业保险乃至农业发展打开了全新的篇章。我们应当像当年利用互联网金融一举跃进为全球移动支付最强国一样,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科技的潜力,利用五到十年的时间,成为农业保险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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