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新物权法对小区停车位有何规定,苏州市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条例吗,关于小区的停车位,其一,地下人防空间属于国家所有,这部分划线的停车位,小业主如何使用?按物权法规定,应该缴纳哪类使用费?管理费?租金?还有这部分的收益归属于谁?按照建设投资预算,人防地库的建设,是否纳入总建设费用内?业主买房时是否已分摊到房款之中?如果以上成立,是否可以推理为,小区内的所有停车位,应该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另外,土地分割后,未被分割的土地,如何规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第六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科(办、中心)。
即使是产权归属全体业主,也不代表一定免费
地库车位除了用地这块有争议,其余的都是明确的,非人防产权归开发商,人防产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开发商;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
2018-4-6 12: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