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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吴中法院对木渎镇花苑三村**号不动产进行强制...

2023-10-28 1:27:0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苏州市吴中区花苑三村**号不动产,拍卖公告上的租赁情况一栏明确写明:有人居住,但未提供租赁关系证明,法院负责清偿。 2017年11月23日,买受人以360.4万成功竞拍上述不动产,并于当日就将拍卖款全部付至法院账上。 后,法院出具了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买受人,买受人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始办理过户。期间,买受人至上述不动产中查看,发现仍有人居住在内,法院并未进行清偿,经向法院咨询,法院回复称原居住人以存在租赁为由提出异议。 经了解,原居住人为钟某,法院在拍卖该不动产时,曾对该不动产进行了解,并要求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法院的公告送达十日内书面提出,而钟某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直至法院上网开始拍卖不动产,钟某才以有租赁为由提出异议,该异议明显属于恶意提出。再者,法院对钟某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钟某的租赁合同系于抵押设定之后签订,且在法院查封之后占有该不动产,该租赁关系应予以涤除。后来钟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监庭审查后亦驳回钟某的请求。综上钟某提出的异议毫无根据,属于恶意阻挠法院执行,法院应不予理会。 买受人购买该不动产的资金系多方筹措而来,每天都要归还借款的本息,压力很大,再者,买受人拍得该不动产后,又将该不动产进行出售,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法院未进行清场,导致受买人无法按约定交付该不动产,致使赔偿购买人违约金50万元!!!上述损失完全是由于法院未及时清场造成的!!! 钟某恶意提出异议,而法院不仅不对其进行处罚,反而以有异议为由纵容钟某继续占有上述不动产,致使买受人利益一再受损。买受人基于法院公告的公信力,借钱购买了上述不动产,现已过去两个月,法院的过户裁定也已经出具了,但是法院仍未按照公告上所称的那样对改不动产进行清场,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并不以当事人异议或提出再审而停止,目前法院对该案停滞不前,不进行任何作为是没有道理的。 先强烈要求法院对钟某的恶意异议行为进行处罚,并对苏州市吴中区花苑三村**不动产进行强制清场并交付买受人,否则买受人将继续反映直至问题解决。同时买受人将另行追究钟某恶意异议而产生的损失。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查,吴斌与沈福根、沈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字4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沈福根、沈会琴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福根、沈会琴支付406495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40649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3050元。审理中,应吴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查封了沈福根、沈会琴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花苑三村25-4号不动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不动产中有人居住,故向居住人送达清场公告,要求其迁出,如有异议,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逾期将强制执行。在异议期间,未有任何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议价后,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上述不动产,并注明有人居住,但未提供租赁关系证明,法院负责清场。2017年11月23日,买受人曹海兵以360.4万成功竞拍了上述不动产,并在指定期间内将全部拍卖款付至本院。后,买受人至本院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本院亦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买受人。在上述不动产拍卖成交之后,案外人钟习胜以对该不动产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审查后,对其异议予以驳回。1月29日下午,本院组织对上述不动产中的原居住人进行了强制清场,并已将房屋实际交付买受人。吴中区法院
网友: 您好!经查,吴斌与沈福根、沈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字4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沈福根、沈会琴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福根、沈会琴支付406495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40649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3050元。审理中,应吴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查封了沈福根、沈会琴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花苑三村25-4号不动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不动产中有人居住,故向居住人送达清场公告,要求其迁出,如有异议,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逾期将强制执行。在异议期间,未有任何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议价后,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上述不动产,并注明有人居住,但未提供租赁关系证明,法院负责清场。2017年11月23日,买受人曹海兵以360.4万成功竞拍了上述不动产,并在指定期间内将全部拍卖款付至本院。后,买受人至本院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本院亦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买受人。在上述不动产拍卖成交之后,案外人钟习胜以对该不动产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审查后,对其异议予以驳回。1月29日下午,本院组织对上述不动产中的原居住人进行了强制清场,并已将房屋实际交付买受人。 吴中区法院

2018-1-25 1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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