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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渎雍尚花园电动车充电事宜

2023-10-27 20:00:0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雍尚花园小区原先的电动车充电装置交房时由开发商安装在地下车库,为免费充电,一直持续了两年多时间。后经由政府331整治,物业拆除了原先的免费充电的装置,并且在未取得全体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安装收费的电动车充电桩。物业对此辩称,已经发过公示,并且没有一半以上业主提出反对;并且此事是由业委会一手操办,业委会既代表了大多数业主的立场。对此,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物权法第七十六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二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对于这种管理规约的调整,物权法是这么规定的“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此,物业并不认可,其认为充电方式的改变并非管理规约的调整。
对此,我提出以下诉求,第一:想了解一下物业的主张是否合理合法?针对此事,业委会是否有权利替全体业主作出如上决定?第二:充电由原先的免费变为收费,是否属于管理规约的改变,是否需要征得一半以上的业主的同意?这件事物业的行为是否在程序上有问题?
感谢回复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属地金枫社区,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与小区物业沟通,原电动车充电装置为开发商交房过后,物业为方便居民电动车充电而设置的一个简易充电场所。自今年5月份以来,“331”整治工作开始实施,根据“331”对电动车充电装置的要求,原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物业公司考虑对该装置按照“331”要求进行整治。按照雍尚花园小区《议事规则》的要求:物业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同意后方能实施。因此,一、物业公司的主张为合理合法,寻求合理优惠的充电桩厂商,在征得小区业委会审核同意后进行免费安装。根据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要求,公共收益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更新。二、原充电装置并非为免费装置,而是将其费用摊入到小区的公共能耗中,这样也侵害了一部分不充电业主的利益。现按照“谁用谁付费”的原则,费用计算更加合理。该充电装置的整治并未变更小区《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属地金枫社区,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经与小区物业沟通,原电动车充电装置为开发商交房过后,物业为方便居民电动车充电而设置的一个简易充电场所。自今年5月份以来,“331”整治工作开始实施,根据“331”对电动车充电装置的要求,原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物业公司考虑对该装置按照“331”要求进行整治。按照雍尚花园小区《议事规则》的要求:物业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同意后方能实施。因此,一、物业公司的主张为合理合法,寻求合理优惠的充电桩厂商,在征得小区业委会审核同意后进行免费安装。根据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要求,公共收益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更新。二、原充电装置并非为免费装置,而是将其费用摊入到小区的公共能耗中,这样也侵害了一部分不充电业主的利益。现按照“谁用谁付费”的原则,费用计算更加合理。该充电装置的整治并未变更小区《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2018-9-25 17: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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