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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禁摩标志,要求撤销编号320507 1982601471处罚

2023-10-26 12:14:1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没有禁摩标志,关于要求撤销编号320507 1982601471处罚
本人于2018年9月24日下午二点50分,由弘德隆水果市场出发,佩戴头盔,手套驾驶苏ba50摩托车排量125在相城大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而且第一次进入相城区,在相城大道广登路口被三名协管员拦停,本人证照齐全,为配合检查,主动停车熄火,协管人员还意图抢夺我摩托车钥匙。因为停车位置在马路上,一不安全二影响交通也不安全,本人要求靠边停车处理,被拒绝。还说我摩托车保险已过期,事实2017年12月购买的保险,至2018年12月。说我摩托车没有前牌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关于“修改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前号牌”的规定及“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我市交警支队决定从2014年5月28日起,取消摩托车前号牌。)后来以闯禁摩区为理由,罚款一百扣分三分处理。申请理由:一,本人从312国道驶入相城大道,因为修路道路封闭,故从禾弘路走上高路走的相城大道,路上并无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可以现场去查看,312国道走禾弘路进相册大道无任何禁摩标志。二,根据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的,在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法规。这表明,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共享空间,但这种共享的空间是有条件的。一个条件是,制定规章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第二个条件是,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法规。《苏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是2007年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定,此法规在实施2年后就应该按照《立法法》修订案的要求进行立法,如未立法则为无效规章。 所以,《苏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已经是无法律效力的政府规章,无法律参考意义。因此,被告仅仅以他有执法权利为由来对原告进行执法,在法律是站不住脚的。 3,执法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选择性执法,专业能力缺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当时已经停车并熄火配合检查,为何还意图强夺我摩托车钥匙,这是侵犯个人财产行为。假设我开的是汽车,是不是要打开车门强夺我汽车钥匙?停车后我要求靠边处理,被拒绝。不但置本人安全于不顾,而且还影响道路安全,影响道路交通。关于摩托车已取消前牌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关于“修改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前号牌”的规定及“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我市交警支队决定从2014年5月28日起,取消摩托车前号牌。 为何苏州交警不知道,是缺乏警队管理还是专业能力欠缺。 使用处罚法规不当,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释义] 本法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概括规定。这一规定,需要配套法规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种类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违反标志标线、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路上行驶、不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对于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进行现场处罚,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根据《交通违章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书面告知;(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需要二名交警处理,进行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而现在一人就对本人做出罚款100扣三分的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对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而且按照此规定交警没有签名盖章,本人无法得知是否是合法交警开具的处罚单。只止处理完毕,交警同志也未表明身份,本人怀疑有协管冒用交警身份开具罚单之嫌疑 综上所诉,本人要求法院起诉取消对本人罚款扣分处罚。并要求对协管交警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管理,加强对法律的认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附件照片是312国道进禾弘路照片实景,没有任何禁摩标志,禾宏路到相城大道也没禁摩标志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本通告所指的市区是指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中心城区是指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区域。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本通告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罚单没有交警盖章签字
你这就有点扯了,要什么禁摩标志,苏州划出禁摩区都多久了,不知道网上可以查。
支持,他们有什么理由光天化日下抢钥匙
你每天开车都网上查一遍才上路吗?那所有在指示牌禁止牌都可以撤销了
这种本来就已经广而告之的事情还要什么标志牌?搞清楚禁摩不是一年两年的事了,而且禁摩的不仅是苏州,你开摩托车难道哪里禁摩都不搞清楚的吗?
应该要标志,不能光以苏州人知道为标准,外地人进入没有标志不是人为造成违法吗?
而且请看清楚,我是第一次路过相城区
根据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的,在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法规。这表明,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共享空间,但这种共享的空间是有条件的。一个条件是,制定规章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第二个条件是,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制定法规。《苏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是2007年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定,此法规在实施2年后就应该按照《立法法》修订案的要求进行立法,如未立法则为无效规章。 所以,《苏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已经是无法律效力的政府规章,无法律参考意义。因此,被告仅仅以他有执法权利为由来对原告进行执法,在法律是站不住脚的。 没看清楚,请看清明白在说话,地方政府有没有立法权?禁摩依据在哪里???国家法律法规在哪里?
你可以不去交罚款就行了
之前文件太大没发上来
请问你开车去一个外地城市玩,是不是要先了解一下这个城市的交通状况,有的城市是限号限行的,难道你可以什么都不管直接就去了,被罚了然后问他们你们有没有立法权?你们限行的依据是什么?
苏州是区域禁摩,在区域的进口都有禁摩标志的。
你出去玩都要先研究这些的么?不懂法就闭嘴,谢谢
苏州的路,走的不止是苏州的车!苏州的地方规定无法限制全国的车辆通行!所以相关路面必须要有交通部门的交通标志进行告知!
罚款交不交是一回事,我会向苏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2018-9-26 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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