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答复(如附件),目前本小区最后一届业委会是第三届的话,那我发现没进行换届选举作业的就是第二届更换到第三届,那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当初是如何做监督的,怎么会让其完成换届呢?那第三届业主委员又怎么具备资格与代表性?特别是现在又牵涉到第三届业主委员在未经征询业主意见及同意下擅自与物业公司签下多项有损业主权益的争议性条约。 还有,关于重签物业合同问题,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不要再把问题老是一味地推给业主,搞得街道办好像是摆设的一样,现在居委会与街道办如火如荼的推动本小区申请维修基金不就说明居委会与街道办具备一定的职权与职责可以有所作为的吗?要不然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也可以按照其这次回复的规范办理,叫业主先完成业委会换届后再对维修基金申请进行处理吧! 因此请不要再把本人反应的问题给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很明显不想面对与处理本人提出的投诉,请转交其上一级住建局或其他更高层监督单位处理,不然这问题只会在这里空转。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住建局答复如下:市民:您好!您在寒山闻钟论坛上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关于业委会换届的问题关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到第三届时没有进行选举作业问题,经核查,第三届业委会未在我局物业科备案,经向属地办事处及社区了解,李园新村(天生赢家)业委会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换届未成功。根据《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昆政办发(2017)103号文):二、强化业委会成立及换届监管(七)规范业委会换届工作。业委会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进行换届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成立业委会换届工作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及相关规定,全程主持完成业委会换届工作。2.关于重签物业合同问题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了解,目前李园新村(天生赢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从2015年11月至今均由紫藤社区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日常工作,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建议小区业主积极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关于换届程序可前往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城市建设科或紫藤社区进行咨询。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对物业合同等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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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18: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