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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行为违法,请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

2018-7-6 23:25:39发布57次查看
一、王堂堂主审的邵阳市(2010)双法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肖竹梅主审的(2011)邵中民一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活动认定事实行为违法。
王荣光一审申请(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35元,赔偿金7735元;(2)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0548.3元,支付休息日工资44290.19元,支付延长劳动时间工资141562.9元;(3)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274.14元;(4)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订立的2倍工资26520元。
—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行为违法。
(2010)双法民初字第603号判决书,被告提交的证据2,证明被告是国家政策依法关停的企业之一。则王荣光是被诈骗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被告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王荣光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事实行为违法!
《新门卫承包协议书》承包内容第三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对加班工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带薪年休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审认定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事实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在南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占有20%的股份。以介绍再就业为由,骗取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多名员工(含王荣光)与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订立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第四十四条第(四)、(五)、(七)项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审判决认定王荣光自愿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事实行为违法。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行为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曰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审认定的《新门承包卫协议书》是岗位责任,协议的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法定休假日支付工资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主审法官适用法律行为违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新门卫承包协议书》24小时工作(见2007年1月1日《通知》)。违反8小时工作制,劳动报酬违反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第三条承包内容的第(三)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
原审主审法官适用《合同法》第二、六十、九十一条第二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八十四条规定,适用法律行为违法,涉嫌渎职!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依法追究!
不服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部门提起申诉
2016-09-07 19: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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