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对于我之前这么多投诉和控告,在此我有几个问题需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关注并予以明确回复:
一、哪条法律或者法规,规定了检察院立案监督必须有公安部门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二、对于我投诉的吴江区公安局、七都派出所、相关民警及领导不按以下这些法规办案的情况如何处理?1、公安部12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公安部127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三、本人去吴江区公安局信访处领导接待日投诉这些问题,领导没来,法制办工作人员竟然回复说不可能给不予立案通知书,给你让你去告我们,我傻呀。这样的话竟然出自我们吴江区公安局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之口,吴江公安局信访处应该有先进的监控设备,可以还原并证明我说的都是事实的,对于以上这样的回复和态度该法制办的同志是不是违法或者违纪。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受理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恳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答复。 实名投诉人:孙* 2018年12月25日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吴江区检察院确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将依法开展监督。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对于涉及孙*的案件,吴江区公安局已对案件办理开展自查自纠,暂未发现各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甚至是违纪的问题,当事人孙*提出的诸多疑问,公安机关也已屡次耐性回复,公安机关欢迎社会、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的监督。谢谢您的关注!
检察院弄不了公安
如有违法违规,不是检察院弄不了公安,是检察院想不想管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三)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这个是公安部门的答复吗?3月11日指使他人毁坏我家桂花树的案件到现在都没有立案,在我多次投诉信访后3越6日给我做了相关笔录后没有任何处理,连受案回执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在之前公安部门的答复中说:该桂花树无冠幅价格认定局暂无法鉴定,七都所将寻求其他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继续调查处理。为何到现在连受案回执都不给我?这样叫自查自纠?没有发现违法违规?
北京警方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
法制晚报2016-10-2016:38:00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创新深化全警常态化实战培训……10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系列改革举措,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此次,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并创新推进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据了解,受案立案是公安机关办案的第一道关口,是事关公安工作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整体布局,紧密围绕接报案、受案、立案三个重点环节,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为载体,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强化整合各部门及各警种监督管理职能、不断深化执法公开、有效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改,逐步使受案立案工作得到新突破。
今后,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必须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此外,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悉,北京市公安局还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与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创新尝试在办案中心设立受立案监督办公室,加强对受案立案执法初始环节常态化监督,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封闭式管理。
在工作中,做到强化“三个规范”,即规范案管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基础台账,确保执法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突出“三个环节”,即从“警、案、人、物、卷”等执法活动的关键要素入手,通过电话回访、网上巡查、调取现场执法记录、实地督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受案立案重点环节的跟踪督导、动态管控和问题整治;完善“三个机制”,即定期预警通报机制、案件到期催办提示机制、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实现对受案立案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目前,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房山、怀柔、密云、延庆及天安门分局等11个分局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
记者还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受案立案网上审核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功能,逐步推动执法相关音视频管理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信息关联,确保执法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转和可溯式监督管理,实现“有警必接、接警必录、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
2018-12-25 15: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