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锦城收取违约金的问题,他们房产公司的解释是从交定金开始一个月起算,我想问的事这个违约期是他们口头定的还是合同上定的?我只看到合同上第七条写着:“余款在2018年11月1日付清。按合同定期内付款,该套住房交付时按优惠单价(×计算),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则不享受优惠,同时按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定执行。”我没有找到所谓的一个月逾期收利息的条款!那么这个违约逾期的一个月,是他们随便说说就能收的,不写在合同?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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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城投公司核实现答复如下:2018年11月5日下午,收到反映《关于阳光锦程逾期违约金交利息期限的问题》的来信。立即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一、关于违约金时间期限并非业主来信仅仅提到一句“余款在2018年11月1日付清”。公司与阳光锦程二期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详细约定了每期付款的具体金额、交款期限和余款付清时间及如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后可享受的优惠价格,并明确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不享受优惠,同时按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定执行。业主签订本合同时已视为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约定。二、关于逾期违约金及购房优惠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1、2种方式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款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同时,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也将承担对等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公司于11月3日讨论并决定对逾期付款的业主给予60日的免息期,免予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对于依照合同约定付清逾期付款利息的业主,将照常享受合同约定的付款优惠。公司将继续依照本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执行本合同。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城投公司核实现答复如下:2018年11月5日下午,收到反映《关于阳光锦程逾期违约金交利息期限的问题》的来信。立即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违约金时间期限
并非业主来信仅仅提到一句“余款在2018年11月1日付清”。公司与阳光锦程二期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详细约定了每期付款的具体金额、交款期限和余款付清时间及如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后可享受的优惠价格,并明确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不享受优惠,同时按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定执行。业主签订本合同时已视为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约定。
二、关于逾期违约金及购房优惠
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1、2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款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同时,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也将承担对等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公司于11月3日讨论并决定对逾期付款的业主给予60日的免息期,免予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对于依照合同约定付清逾期付款利息的业主,将照常享受合同约定的付款优惠。公司将继续依照本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执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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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5 13: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