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日,我市下发了《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4号)。2009年8月14日,又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平台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府办〔2009〕149 号),明确将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纳入信息化平台管理,并详细列举了房屋出租的17种情况和对应的责任部门。
根据上述信息,想咨询下市住建部门,该平台是否仍在运行,数据是否鲜活?举例来说,姑苏区新天地家园南北区汽车库用于住人、经营等情况已有近10年的情况,有无在平台内体现,怎么处理的?特别是租用车库开设铝合金门窗加工店的,白天生产经营,晚上居住,内有焊锡用的液化气钢瓶,算不算重大隐患?
如果政府辛辛苦苦建立的信息平台成了空架子,住建部门是否应该担责?或者有了信息处理平台,却没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住建部门做为牵头部门,是否应当担责?又或者平台在正常运转,实际上群众反映的群租问题却没有解决,平台成为了推卸责任的工具,住建部门又是否应当担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咨询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平台运行情况 ”问题,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相关文件正在严格执行,如果出租房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
2017-7-27 15: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