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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昨日正式将14个物质加入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这14个物质在reach中将需要履行供应链信息传递的义务,下游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客户提出要求的45天内免费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提供产品中这些物质含量的具体信息。瑞欧科技提醒这些物质的制造或进口企业,必须核查自身在此清单下可能要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不仅涉及物质本身,还包括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和物品。 此次清单中的物质包括5种形式的聚芳烃-蒽、高温煤沥青、2,4 -二硝基甲苯、硫酸铅铬钼红、硫代铬酸铅黄、磷酸三(2-氯乙基)酯、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氧化锆硅酸铝耐火纤维和铬酸铅共14种,去除了2008年12月echa成员国委员会通过的15个高关注物质中的丙烯酰胺。echa成员国委员会虽然将丙烯酰胺确定为高关注物质,但欧盟初审法院院长取消了此次将该物质列入清单。
在2010年6月9日及10日刚刚结束的赫尔辛基会议上,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与成员国委员会(smcs)对可能成为高度关注物质的8项svhc提案物质达成一致认同。这些物质在echa终做出将其纳入的候选清单的决议后,将被正式纳入svhc候选清单,该清单将在echa网站上更新。此前,echa公布了由丹麦、法国、德国3个欧盟成员国提出的将8种化学物——三聚乙烯,硼酸,无水四硼酸钠,七水合四硼酸钠,铬酸钠,重铬酸铵,重铬酸钾,归为svhc的提议,这些都是致癌致畸及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各国可在2010年4月22日前发表有关这8种物质的危险特性的评论,smcs届时将审查这些意见,以决定是否和echa达成一致。2010年6月18日,第三批svhc正式被加入候选列表中,至此,候选清单中的svhc已增加至38种。
2010年12月15日,echa正式发布了reach法规第四批的授权候选清单物质。该批物质为8月底提议的11种物质中的8种,而1,2,3-三氯苯、1,2,4-三氯苯以及1,3,5-三氯苯由于被认为缺乏数据而被排除在此批次的清单之外。至此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的物质增加至46种。第四批的8种物质均为致癌、致突变和/或生殖毒性物质(cmr),清单如下表1所示。表1 第四批svhc清单名称ec号和cas号提案原因可能的使用硫酸钴(cobalt sulfate)ec号233-334-2cas号10124-43-3cmr主要用于制造其他物质。其他用途包括:催化和烘干,表面处理(如电镀),防腐,生产颜料、脱色(在玻璃、陶瓷中)、电池、动物饲料、化肥等。硝酸钴(cobalt dinitrate)ec号233-402-1cas号10141-05-6cmr主要用于制造其他化学品和催化剂。此外,还用于表面处理和电池。碳酸钴(cobalt carbonate)ec号208-169-4cas号513-79-1cmr主要用于制造催化剂,也有少量用于饲料添加剂、制造其他化学品,制造颜料和胶粘剂醋酸钴(cobalt diacetate)ec号200-755-8cas号71-48-7cmr主要用于制造催化剂,也有少量用于制造其他化学品,表面处理,合金,制造颜料,干燥,橡胶胶粘剂和饲料添加剂2-甲氧基乙醇(2-methoxyethanol)ec号203-713-7cas号109-86-4cmr主要用作溶剂、化学中间体和燃料添加剂2-乙氧基乙醇(2-ethoxyethanol)ec号203-804-1cas号110-80-5cmr主要用作溶剂、化学中间三氧化铬(chromium trioxide)ec号215-607-8cas号1333-82-0cmr用于金属表面处理和水生性木材的防腐三氧化二铬及其低聚物产生的酸铬酸(chromic acid) 二铬酸(dichromic acid) 铬酸及二铬酸的低聚物 ec号231-801-5cas号7738-94-5ec号236-881-5cas号13530-68-2-cmr当三氧化二铬溶于水即产生此类物质。三氧化二铬主要是以水溶液的形式存在,因此这些物质与三氧化二铬的使用相同。
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产品范围: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rohs 2.0检测标准2011/65/eu 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
2015年6月4日新消息:欧盟颁布rohs 2.0修订指令正式将4种有毒有害物质(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围,加上新增的四种限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共有10种,如下:
a、铅(pb)
b、镉(cd)
c、汞(hg)
d、六价铬(cr6+)
e、多溴联苯(pbbs)
f、多溴二苯醚(pbdes)
g、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h、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
i、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j、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3.ce标志要求
检测及认证编辑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198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举例来说,对方(供方或卖方)生产的产品甲,第二方(需方或买方)无法判定其品质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来判定。第三方既要对方负责,又要对第二方负责,不偏不倚,出具的证明要能获得双方的信任,这样的活动就叫做认证。
这就是说,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这就要求第三方必须有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同等的利害关系,或者有维护双方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那么,这个第三方的角色应该由谁来担当呢?显然,非国家或政府莫属。由国家或政府的机关直接担任这个角色,或者由国家或政府认可的组织去担任这个角色,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认证机构。
检测机构主要业务编辑
现在,各国的认证机构主要开展如下两方面的认证业务:
产品品质认证
现代的第三方产品品质认证制度早在1903年发源于英国,是由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bsi的前身)首创的。
在认证制度产生之前,供方(方)为了推销其产品,通常采用产品合格声明的方式,来博取顾客(第二方)的信任。这种方式,在当时产品简单,不需要专门的检测手段就可以直观判别优劣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品种日益增多,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日趋复杂,仅凭买方的知识和经验很难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加之供方的产品合格声明属于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一套,真真假假,鱼龙混杂,并不总是可信,这种方式的信誉和作用就逐渐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前述产品品质认证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1971年,iso成立了认证委员会(certico),1985年,易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促进了各国产品品质认证制度的发展。
现在,全世界各国的产品品质认证一般都依据国际标准进行认证。国际标准中的60%是由iso制定的,20%是由iec制定的,20%是由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也有很多是依据各国自己的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认证的。
产品品质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依据标准中的性能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合格认证;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安全认证。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性的。产品品质认证工作,从20世纪30年代后发展很快。到了50年代,所有工业发达国家基本得到普及。第三世界的国家多数在70年代逐步推行。我国是从1981年4月才成立了个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虽然起步晚,但起点高,发展快。
品质管理体系认证
这种认证是由西方的品质保证活动发展起来的。
1959年,美国国防部向国防部供应局下属的军工企业提出了品质保证要求,要求承包商应制定和保持与其经营管理、规程相一致的有效的和经济的品质保证体系,应在实现合同要求的所有领域和过程(例如:设计、研制、制造、加工、装配、检验、试验、维护、装箱、储存和安装)中充分保证品质,并对品质保证体系规定了两种统一的模式:军标mil-q-9858a《品质大纲要求》和军标mil-i-45208《检验系统要求》。
承包商要根据这两个模式编制品质保证手册,并有效实施。政府要对照文件逐步检查、评定实施情况。这实际上就是现代的第二方品质体系审核的雏形。这种办法促使承包商进行全面的品质管理,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后来,美国军工企业的这个经验很快被其他工业发达国家军工部门所采用,并逐步推广到民用工业,在西方各国蓬勃发展起来。
随着上述品质保证活动的迅速发展,各国的认证机构在进行产品品质认证的时候,逐渐增加了对企业的品质保证体系进行审核的内容,进一步推动了品质保证活动的发展。到了70年代后期,英国一家认证机构bsi(英国标准协会)首先开展了单独的品质保证体系的认证业务,使品质保证活动由第二方审核发展到第三方认证,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更加推动了品质保证活动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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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2.0指令的相关情况
rohs 2.0指令于2011 年7 月1 日发布,并于2011 年7月21日正式实施。rohs 2.0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18 个月内将rohs 指令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并实施,也就是说,在欧盟各成员国内, rohs 2.0指令的要求将不迟于2013 年1 月2日正式生效。
rohs 2.0指令针对旧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内容如适用范围、符合性评估方法、各相关方责任、豁免申请等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明确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的责任,更便于企业执行,操作性更强了。
rohs 2.0指令除新增了一些内容外,还将旧版rohs指令后续发布的若干个增补件(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2008/35/ec、2008/385/ec、2009/428/ec、2009/443/ec、2010/122/eu 、2010/571/eu)均融合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完善的版本,便于各方的使用。
rohs 2.0指令大的一个亮点是,它变成一个ce 标志的指令,至此电子电气产品只有在符合lvd(安全)、emc(电磁兼容)、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质限制)四项指令时,才能加贴ce 标志。
rohs 2.0指令中在附录i 列出了适用范围内的设备类型,共11 类。而在旧版rohs指令中,适用的设备是引用weee指令的附录i。rohs 2.0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包含了第8类医疗设备和第9类监控仪表(在旧版rohs指令中这两类是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外的),还包含了第11 类即除旧版rohs指令提到的10 类物质之外的设备。针对不同的设备类别,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日期:
2013 年1 月2 日,旧版rohs指令适用范围内的电子电气;2014年7月22日,医疗设备和监控仪表;2016年7月22日,体外诊断医疗设备;2017年7月22日,工业监控设备;2019年7月22日,除上述提到的设备外的
什么是rohs认证
答:rohs认证也叫做环保认证,是符合欧美标准的。它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缩写,其规定,在电气、电子产品中如含有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联苯pbb等有害重金属的,欧盟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
陈文芳
15914773714
qq: 1213259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