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月8日从开发区澄湖路昆山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离职,9月29日和30日是正常补10月4日和5日的班,10月1日和2日也是上班的,10月开始的其他时间都没有上班,但是公司只给了10月1日和2日的三倍工资,10月份其他几天的工资没有给,另外劳动合同上我的工资是7000,但是他们是按照2020算加班费的。我打昆山12345市民热线有反映,开发区劳动局有去协调,最后企业也认定10月3号至5号的工资该付,但是企业认为4号和5号的工资已经算在9月份里的29号和30号,也就是说九月份的那天我是正常工作日,明明我的劳动合同签的是五天八小时,为啥周末就变成正常工作日了,劳动局只是转达企业的意思,为啥不去企业实地核实,九月份多干两天活,为啥工资却和以前月份是一样的,没有多两天工资,为啥劳动局直接让我去申请劳动仲裁,不站在劳动法的角度处理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合理,望相关部门处理我的工号31018662,电话17351200703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针对你反映工资支付问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员已通知你向我监察中队补充相关投诉材料,以便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假如四号和五号不调休,正常上班,是不是应该给我工资,现在我只是把这两天班提前上了,为啥工资就没有了,为啥就这么被混淆到九月份工资里去了,这个应该算在十月份工资里面的啊
另外还要补充,我在该企业从来没休过年休假,但离职的时候,该单位未支付年假工资给我,与劳动法不符
我建议劳动监察大队去执法,而不是劳动局
请问我的问题何时得到解决啊
已与企业沟通好了,问题解决了。
2018-11-21 09: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