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注册商标(文字图形,2006年申请,2010年公告核准,专用权自2011年1月起)被他人以相同含义文字在2011年12月注册商号使用至今,请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能否提供联系方式,以便部门及时处理。如有不便,也可将联系方式私信告知。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可见,企业字号使用不当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如该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局辖区,建议你到我局详细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领导好,我直接告知商标情况吧:注册号5639102,第33类,为“天合”的复合重叠文字图形,该商标命运多舛来之不易,2006年申请后经历驳回复审,直到2011年才公告核准,2013年又被联想控股旗下丰联酒业申请无效宣告,历经周折于2015年经国家商评委裁定维持注册,后发现他人以“天合”为商号在国内经营同类业务,特此咨询,谢谢!
2017-12-23 22: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