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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茶陵县政府为乡镇企业职工解决社保问题

2018-7-6 13:32:18发布54次查看
尊敬的 领导:
你们好!
我是彭迪吉,茶陵县界首镇大新村人。生于1953年 7 月。197 4年,年仅21岁的我被界首人民公社所辖企业界首农具厂招工,当上了首批企业工人,从事铸造工作,长期与高温、粉尘打交道。从来没有换过工种1996年,因企业经营不下才离开,回家种地。在企业一干就是 23 年。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把青春奉献给了企业,亲眼目睹了企业的变迁、兴衰。由于自己从事的工种特殊,严重地损伤了自己的身体,现在随着年龄的增大,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近几年由于劳动能力的丧失,只能随儿子带带孙子,四处漂泊。生活过得也十分艰难。
现在随着党的富民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落实,跟我一起首批招工进入的8个工人,除两个中年夭折之外,其他几位同事也都陆续落实了社保问题,并且都在拿退休工作。更有甚者,在企业工作不到几年的同事,也都解决了社保问题,这就使我百思不得其解。去年二月份,我曾通过12345市长热线,县社会劳动保障局了解过此事,回答的结果非常让人费解。一是办理的时间过了;更重要的是我现在不是城镇户口。言下之意不言而喻。现在农村户口不是也鼓励买社保,同样可以享受城镇户口一样的待遇吗?据我所知,曾经与我一起在企业工作过的同事中,他们也有很多开始是农村户口,只是后来为了解决企业社保才办理的城镇户口,我常年在外,信息闭塞,也从来没有人为此联系过我。我真诚地希望政府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落实并尽快解决我的社保问题。
此致
敬礼
茶陵县界首镇大新村 彭迪吉
电话 18038392249
18038392249
网友“飘落123”,您好!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精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2013年12月31日后一律不再按湘政办〔2012〕18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
三、按照彭迪吉同志自己提供的情况,虽然在界首农具厂工作了23年,但2011年12月31日前不是我省城镇户籍,不符合湘政办发〔2012〕18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不能按18号文件办理参保,且湘政办发〔2012〕18文件已于2014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
四、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已于2011年7月启动。据了解,彭迪吉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已参加了并享受了新农保待遇。
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精神,对有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如果彭迪吉本人愿意,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愿申请参保、缴费。除此之外,我省目前暂没有出台乡镇企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
六、我局已向彭迪吉同志就此问题做了多次政策宣传和解释。
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0日
2015-03-16 17: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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