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强制迁出细则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相关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将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
(一)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
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该房屋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现房屋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二)现房屋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三)现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公告等。
符合省厅《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所述情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公告,也可以向人口管理支队申请在“苏州公安”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7-3-30 15: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