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纠纷诉讼时效u3vt80e8公司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合伙退伙纠纷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
债务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法律顾问因债务加入并不消灭原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有益无害,只要债权人接受即可。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则不应认定构成债务转移,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百四十七条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判决摘要】
#高##生效判决认为:
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力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法律顾问律师
11.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3.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情况下,可以依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
【来源】《#高##公报》 2011年第6期(总第176期)
【裁判要旨】
公司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除了法定的不得撤销的情形外,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可以变更或撤回要约邀请。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的特殊要约邀请,其信息的变更或撤销,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的限制,即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不必然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性的损害。
【判决摘要】
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合伙争议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4.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批准的,该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在履行中外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审理。依据《中华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批准。”以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规定:“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由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报经审查批准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源】《#高##公报》 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
2007年左右开发了个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投资人是五六个人,投资大佬投资占投资比例的60%,其他股东身后还背了数十位零散的投资人。当事人投资1700万的左右,占公司股权的20%,也即项目投资的20%。
【判决摘要】
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破产清偿律师
公司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三、#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律师破产清偿据此,##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批准的义务。
5.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来源】《#高##公报》 2010年第4期(总第162期)
对于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来看,当事人以及其他投资人股东与投资大佬之间是有争议的。从这些情况来看,投资大佬认为董事长发张资金就是属于自己的,其没有侵占的故意,也就不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问题了。这笔资金的认定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其归属。
【判决摘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但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在三年后转让股权。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房产纠纷律师
6.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由于有理由让他人相信是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