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3月入职常熟一酒店到现在被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已走仲裁),5月份发现,酒店在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总计15个月,未替本人缴纳公积金;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总计36个月,未按本人上一年工资基数足额缴纳公积金,常熟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是时间最远是2年,但国家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规定时效,请问本人能否要求企业将这总计51个月的公积金未缴,补缴部分让企业缴掉?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超级本尼”网友,您好!请私信告知您的电话联系方式,以便向您了解情况,为您解答。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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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已收到,谢谢配合。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超级本尼”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现答复如下:公积金中心已联系单位,要求单位做好公积金缴存工作,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您的诉求。相关处理情况,公积金中心已和您见面沟通。感谢您的关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员
“超级本尼”网友,您好!您的诉求已收到,已联系您原工作单位,要求单位做好公积金缴存工作,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您的诉求。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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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现答复如下:
公积金中心已联系单位,要求单位做好公积金缴存工作,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您的诉求。相关处理情况,公积金中心已和您见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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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6 15: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