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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住建局

2023-10-10 11:22:4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相城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
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经我局审核苏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苏地2004-b-43号地块(欧风丽苑二期31#-41#住宅、配电房4#-5#、门卫、地下车库)项目已具备交付使用备案条件。
特此公示。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以上是在住建局网上看的公示,想了解几个问题:
1、31#-41#住宅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申请预售许可证了进行出售了?
2、2月28日公示符合使用备案条件后,至出售完毕给使用人之前,这段时间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如要交,是不是由开发商承担?
以上,谢谢。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1.交付使用备案并非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需要进行预售的需由开发商另行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该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实际交付时间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2.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五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住建局二0一八年七月七日
尊敬的网友您好!1.交付使用备案并非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需要进行预售的需由开发商另行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该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实际交付时间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2.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五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住建局 二0一八年七月七日

2018-7-6 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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