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办学许可需要哪些条件?哪些审核资料?具体几个工作日可以办好?
市教育局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面向中小学生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外辅导培训的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根据以上办学内容的划分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举办人可以向办学所在区域的教育局(文教委)、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申请许可或登记。具体审核材料清单由相关部门提供。如您还有疑问,可致电65225217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询!
尊敬的网友,您好!
《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面向中小学生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外辅导培训的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根据以上办学内容的划分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举办人可以向办学所在区域的教育局(文教委)、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申请许可或登记。
具体审核材料清单由相关部门提供。如您还有疑问,可致电65225217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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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4 11: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