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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滥用职权强制照相,牟取暴利

2018-7-6 8:10:17发布26次查看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24日(见我的起诉状首页立案庭所盖印章处)签收我的起诉材料后直到2004年1月12日才立案,严重超过了七日的法定期间,而且原审法院追加隶属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编制序列的其后勤服务中心为第三人明显违法。原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和隐瞒事实,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经审查也认为此案确有错误,曾建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编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行监字第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本案事实涉嫌职务犯罪,主要内容如下:
2003年7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我的投诉答复株洲市政协群团法制委称:“公安部第2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年审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因此在换证或年审时要求驾驶员进行身体检查,是公安交警部门应尽的职责,当然驾驶员交纳体检费也就无可非议。为了方便广大驾驶员体检,支队特聘请专职医生提供服务。根据《株洲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等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株价服【2002】63号),按10元/人次收取体检费,驾驶员也可以到市内县级以上任何医院体检,只要体检合格交警部门均按章办理换证年审手续。”
“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年审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这说明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的是负责办理换证年审手续的车辆管理所,而不是其他单位。此处的“身体检查”仅仅是指检测一下持证人有无影响驾驶的身体缺陷,而非进行疾病诊断,不能因为持证人生病了就不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株洲市公安交警部门擅自将本应由行政无偿提供的简单服务转变成收费服务是一种变相乱收费,其迫使驾驶员到市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也是违法的。我自从1996年元月领取b类驾驶证至2003年11月已经过8次年审,体检费每次都在10元以上。
2003年11月13日《潇湘晨报》a5版报道:“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部门一律取消非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这进一步证明株洲市交警部门依据株洲市物价局越权审批的《株价服(2002)63号文件》收费是错误的。
2002年11月27日,我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所换领驾驶证,该所要求换证者必须到支队后勤服务中心设的摄影室照相。三十元照相费是湖南省物价局定的服务性收费标准,试行一年的收费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强制服务。我向株洲市物价局投诉,该局服务价格科的人告诉我支队后勤服务中心李力主任的手机号码,要我直接跟她谈。李力主任说:“外面(照相馆)没有与市交警部门的电脑联网,只能在指定地点照相,否则就换不了证。”我只好和其他换证者一样交了三十元照相费。拍一寸彩色证件照市场价仅几元钱,高价垄断服务明显违法。
2003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在株洲市中心广场株洲市物价局设的投诉点填表投诉了株洲市交警部门强制照相的侵权行为。后来株洲市物价部门在电话里答复:“经调查你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上面有规定,不算强制照相。”在我的反驳下,他又说要跟省公安厅协调处理,建议我最好向株洲市纠风办投诉,以后就再没有回音了。5月下旬,我在株洲市纪委纠风办黄卫国科长办公室看到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三十元照相费的服务性收费文件(试行一年)和株洲市物价局审批的《株价服(2002)63号文件》的复印件。市纪委纠风办查案人员也承认株洲市交警部门强制照相收费服务的事实,罗副主任还说他去换证也被要求必须到指定地点照相(当时黄卫国等同志在场),但又认为可能有特殊原因而不予追究。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辩称:
一、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年审(或换证)、身体检查有法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第十九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
二、年审有收费项目和标准。
我支队对黄永坚驾驶证年审收费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也是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黄永坚年审(或换证)需要进行身体检查,我支队按规定允许驾驶员自己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黄永坚到我支队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身体检查,后勤服务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10元体检费。
黄永坚换证需要提供数码照相资料,我支队并不存在要其强制到支队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数码照相。(笔者注:“要黄永坚强制照相”与“强制黄永坚照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警支队在此偷换概念对其强制照相的违法事实欲盖弥彰。)黄永坚到我支队后勤服务中心照相,后勤服务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了照相费。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后勤服务中心辩称:
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
根据“公安部第2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我中心医务室有资格对自愿参加视力、辨色力、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等项目体检,同时驾驶员也可以到市内任何有资格的医院体检。
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驾驶资格的年检审查......我们报请物价部门,核准驾驶员年审收取10元/人次的有偿体检费。
二、机动车数码照相收费: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湘公交车【2001】149号精神,加强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管理,我们根据交警支队的统一部署,启用了总队统一开发的机型、软件、统一管理的数码照相系统。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驾驶证、行驶证照相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3】41号)核准执行。
株洲市物价局辩称:株洲市物价局根据市交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的申请,制定了市交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医务所接受委托对自愿参与体检的驾驶员收取每人每次10元的服务收费,本质是有执业资质的社会医疗机构开展的其它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而不是行政单位的带强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提供服务才能收费,既没有要求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强制体检,也没有规定是在机动车驾驶员办证或年检时进行体检。本案中,市交警支队后勤服务中心(非企业组织)应机动车驾驶员要求提供拓印服务系劳务性服务行为,属于该《通知》第一条第(八)项“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鉴于后勤服务中心特殊身份,株洲市物价局经调查,确定了有关收费标准,没有违反现行规定。
公安部第28号令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在《株洲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等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株价服【2002】63号)于2002年9月6日出台之前,株洲市公安交警部门收取年审体检费、机动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拓印费的依据是什么?株洲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第2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报请株洲市物价局核准驾驶员体检收取10元/人次的有偿服务费,因此,株价服(2002)63号批文核准的驾驶员体检费就是年审(换证须通过年审)体检费。株价服(2002)63号批文为何要冠以“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之名呢?株洲市物价局辩称核准的驾驶员体检费是社会医疗机构开展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不能自圆其说,体检既然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那就肯定是有关机动车驾驶员的特定事项。如果车辆管理所在年审时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要收取所谓“体检费”,那也只能作为行政性收费项目,而株洲市物价局根本无权审批。在年审时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是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法定职责,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滥用权力迫使持证人接受有偿体检服务显然是违法的。拓印机动车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属于国家强制性政府行为,也是由行政无偿提供的简单服务,株洲市物价局同样无权审批此项收费。行政不能收的费可以转变成服务性收费,这种做法对社会危害巨大,而且公安交警部门对外经营收取服务费用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
物价部门核定的照相试行收费标准为:驾驶证每张30元,行驶证每张60元。而同样的一寸彩色证件照当时的市场价仅几元钱,交警部门面对如此暴利能不强制照相吗?!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后勤服务中心辩称:“我们根据交警支队的统一部署,启用了总队统一开发的机型、软件、统一管理的数码照相系统。”这说明是交警支队实行垄断经营照相业务,其后勤服务中心只是奉命行事。
政府部门狼狈为奸长期滥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宪法规定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特吁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办。
我支持楼主观点!
司法腐败不除谈何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政法队伍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队伍,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清除害群之马。
2015-09-12 0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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