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相关部门领导,如果公司不按2018年高温费发放标准执行是否违反规定?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你好,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今年6月1日起,我市执行的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如你认为你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了侵害,请提供有效信息携带相关用工材料向用工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或维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一楼西侧,咨询电话:62888222转5。
什么公司,说出名字
我们公司也是不发
2018-8-3 16: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