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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投诉狮山御园‘’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实质

2023-10-7 23:24:3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于2017年8月1日在寒山闻钟投诉:
[咨询投诉] 再次投诉狮山御园车位使用权转让的问题
狮山御园(山景玉园)的车位使用权转让从7月28日已经开始,但是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开发商对车位的处置方式只有岀售、岀租两种方式,没有使用权转让的说法。
关于此问题,我之前的投诉中也多次反馈,本次想再次向住建局询问确认,狮山御园本次7月28日开始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其实质是岀售,还是岀租?
请住建局明确答复,谢谢!
回复:
2017年8月3日新区住建局回复: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114楼
就您反映的山景玉园车位相关问题,我们和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苏州融鼎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苏州市区范围内(除园区外)的地下车位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公司与认购客户签订的车位合同约定,可视为出售长期使用权。
我局将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继续动态跟踪和协调山景玉园车位转让及租赁相关事宜,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督促融鼎公司保障小区业主选择车位的权利,以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高新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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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看了住建局的回复,仍感觉疑惑,所以想再确认清楚,住建局回复中‘’根据公司与认购客户签订的车位合同约定,可视为出售长期使用权。‘’
是不是说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车位的处置方式:车位岀售、车位附赠、车位岀租三种处置方式之外,住建局确实认为实际还存在第四种处置方式:车位使用权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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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便民服务员2017年8月9日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使用权转让或长期租赁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相关文件中也有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表述,因此并未与上述政策相违背。
如您觉得融鼎此种做法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我局将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继续动态跟踪和协调山景玉园车位转让及租赁相关事宜,按照《条例》规定,督促融鼎公司保障小区业主选择车位的权利,优先满足一户一个。【高新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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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9日,我的投诉:
本周初,有小区业主代表到省住建厅反映此问题,省住建厅的接待同志明确表态,融鼎此种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长期租赁。
我看了贵局8月9日的回复,感觉有这个意思,但也可以理解为不是这个意思,为使明确,请住建局正面、明确答复一下,狮山御园7月28日开始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其实质是长期租赁,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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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于2017年8月14日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等方式”并未排除“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之外的其他方式,而且使用权转让或长期租赁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我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相关文件中也有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表述,因此并未与上述政策相违背。
如您觉得融鼎此种做法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我局将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继续动态跟踪和协调山景玉园车位转让及租赁相关事宜,按照《条例》规定,督促融鼎公司保障小区业主选择车位的权利。【高新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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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看了住建局的回复,我有两个请求:
一、第一个请求,对于新区住建局的答复,我们按照阅读理解的模式进行了直白的总结,以便各方理解,请住建局确认是否有谬误,如有请明确指出,以便修正。
1、苏州新区住建局不认同江苏省住建厅的接待同志的“融鼎此种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长期租赁”这一说法。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车位的处置方式:车位出售、车位附赠、车位出租(内含长期租赁) 这三种处置方式之外,新区住建局确实认为实际还存在第四种处置方式:车位使用权转让。
(因为对新区住建局的答复不满意,我们肯定要向《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机关投诉,但是投诉时,我们希望不能发生曲解了新区住建局的意思,所以以上总结、请求确认 比较啰嗦,请见谅!)
二、第二个请求,既然新区住建局认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实质上不同于车位长期租赁,不能包含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车位的现有的三种处置方式之内,那么,请新区住建局明确告知,车位使用权转让与车位长期租赁,在法律意义上,实质上不同点主要是什么?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使用权转让或长期租赁是苏州市住宅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处置的通行做法,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也有车位(库)法定期限内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的明确表述。具体可查阅相关文件。【高新区住建局】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市住建局、市物价局于9月18日联合出台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局已就此约谈了融鼎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要求公司严格执行《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山景玉园地下车位进行处置,满足业主的合理诉求。【高新区住建局】
2017-8-15 12: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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