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新买的车由于有质量问题4s店不给退换,只给维修,由于维修直接回造成新车贬值,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咨询12315得到结论汽车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疑惑,希望有关不能能解释下为什么,给我们老百姓普及下法律知识
苏州工商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消费者购买汽车在三包期内对三包行为产生纠纷时,应优先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由质监部门进行处办。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是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进行处理的。
2018-7-20 09: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