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对于该条规定究竟怎样理解才是正确的?是不管责任如何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然后不足的部分再按照一、二款的规定及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全部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从字面上理解是前者比较正确,但实践中有按前者处理也有按后者处理的,孰对孰错敬请解答,谢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第一款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对第三者予以赔偿,因此不能漏掉“责任限额”。交强险中的责任限额只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有责,一种是无责。具体事故对应参照即可。如有疑问请致电96122咨询。
2017-7-7 23: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