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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是有法可依还是按领导的意思办?

2018-7-6 5:18:50发布34次查看
我叫张国海,是永兴便江镇周家村人,2013年因为原永兴县湘阴渡派出所教导员伪造证据而使我被刑拘后蒙冤入狱。2013年我的儿子张治权为我的事情奔波了各个有关部门,历经周折,其中艰辛一般人根本难于想象,终于在2015年永兴县人民法院对我的案件重审后宣判我无罪。
现在,我又开始为把伪造证据故意陷害我的司法工作人员得到应有的查处而奔波着,在这个奔波的过程当中,我一直在想:为什么总是我们这些老实的弱势群体吃亏,而那些加害别人的人却总是有人帮他们藏着掖着。法律的正义之剑的锋芒只是朝着老百姓的吗?
在2016年2月,我就向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我的控告状,状告伪造证据而使我蒙冤入狱的原湘阴渡派出所教导员李永雄和干警田春翔,一直没有回复是否立案,就这样直到我在5月8日在网上发了一篇《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你怎么了?》的帖文后,第二天马上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然后给我一份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其实在湘阴渡派出所对我进行所谓的侦查之前,我是不认识李永雄的,为什么他明知道我没有犯罪(如果他知道我的行为构成犯罪,就不用去伪造材料那么大费周章了),却故意伪造材料使我达到触犯刑法的标准而使我入狱呢?! 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作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这么明显的事实,为什么检察院还是说他没有触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呢。
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附图:
图1-2  郴州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对我案件中询问记录上李永雄的签名鉴定结果。
图3-6 李永雄材料上的9个签名。就是这9个签名,伪造了使我蒙冤入狱的证据
图7   伪造的现场检查笔录,干警张超没有出警,却有不是他本人所签的名字
图8-9 原湘阴渡派出所干警张超证明当时没有出警的证词。
图10  在详实确凿的证据面前,完全达到立案条件的事实前面,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仍然不予立案!
一踢,二拖,三无视,这样的国家干部难道不看新闻联播吗
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就要一查到底,扯红薯一样,扯出一一大串,希望上级领导派工作组,对永兴那么违法分子深挖,一查到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控告人如对检察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申请复议。
黑不止针对你一个人,天下乌鸦一般黑才是现实的写照。
2016-05-20 1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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