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调查真相,对严重威胁村民生存的养猪场予以拆除的请求报告
我们系双峰县杏子铺镇西亨冲村村民,之前就本村村干部曹夕文家猪场严重污染环境及饮用水源的问题多次向镇、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反映情况。双峰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根据该猪场的实际情况将其列入了2017年应予关停拆除计划。但作为村干部的曹夕文为了一己私利拒绝拆除,当地镇政府也置民生于不顾,极力袒护作为村干部的猪场老板曹夕文,多次到村里做村民工作,甚至还有个别镇干部(以朱铁刚为典型代表)威胁村民:“不要投诉、你们再投诉也没用......”,继而更过分的是将村民投诉的情况全面反馈给猪场老板,致使猪场老板对投诉人或威胁或利诱,以致部分投诉村民不敢继续发声。杏子铺镇政府歪曲事实,做出结论向上级部门汇报:猪场对当地村民未构成任何影响,是因为有村民看到曹夕文家养猪发了财眼红而引发的投诉。我们作为普通的弱势农民,饮水和用水困难、生存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有家没法住,面对地霸和当地强权政府,竟是如此的无助!
迫于生存,我们再次恳请有关部门、机构调查真相:
一、猪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影响非常严重
养猪场老板曹夕文(我村村干部)家位于猪场对面约200米左右的山边,基本不受影响;生活在猪场内的我们则根本无法正常居住,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猪场规模较大,占地千余平方,高峰时养猪400-500头,且猪场建在村民家门口,几乎是人畜共居,造成多重污染:
1、 环境污染。猪场周围臭气熏天、蚊虫肆虐。猪场离村民曹长求、曹燎家估计在10米左右,且位于他家大门的正前方,离李桂初、李晓明、李冬乔家也不超过20米。猪场排泄物露天横流、恶臭难闻。到了夏季更是蚊虫肆虐,防不胜防。毫不夸张地说,张口就有蚊虫飞进嘴里,更别说饭菜被蚊虫爬咬,居民被蚊虫叮咬。更甚者,对于病死猪、治疗病猪的废弃的药水药罐(蛇皮袋装),曹夕文都不予处理,直接遗弃在猪场附近他人山地里,给周围村民的健康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2、 水源污染。饮用水被严重污染,养猪场大量取水喂猪致水资源短缺,导致村民饮水用水异常艰难,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1)猪场排出来的黑色臭水,直接排向下面的农田小溪流入下游水库;污水的下游有多处是村民的水井,水井的水根本无法饮用,村民向地势高的山上取水,但水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区域内村民饮水用水困难、苦不堪言;
2)曹夕文霸占水塘,大量取水喂猪,猪抢人水。我们地处山区,水资源本不充足,尤其到了秋冬季节水量更显不足,猪场所建位置为曹夕文家承包责任田,周边及上游有四口水塘属于满足其责任田灌溉供水的水塘,曹夕文就一直扬言这四口水塘是他家的(全组总共就五口水塘),曾多次阻止水塘边村民生活取水(2016年底李桂初家改建厨房,想从屋旁边的水塘取水被阻止,把瓷板放池塘泡水也被强行捞出),曹夕文说水塘里的水是他家喂猪用的,现在水塘的水供养猪已严重不足,曹夕文就从下游的水井大量取水喂猪,进一步导致从地势高的山边取水村民的水源枯竭。
3、 噪音污染。白天猪叫声不绝于耳,晚上猪叫声更是让人狂躁,无法入睡。还有用于加工饲料的粉碎机工作起来噪音很大、灰尘飞扬,离猪场不足10米的村民曹长求犯有心脏病,一到粉碎机工作的时间心脏就根本受不了,晚上猪叫声也让他烦躁不安,整夜难眠。所以实在无法在家居住下去。
二、基层干部横行乡里。曹夕文在养猪场及水塘附近养殖了大量的鸡鸭,他家虽然住在离猪场大约150米左右的对面山边,但是他认为池塘和田都是他家的,鸡鸭也该养在别人家旁边。现在鸡鸭也严重影响到大家正常的生活。作为村干部的曹夕文不仅不为民办事,还如此欺乡霸邻!
三、杏子铺镇部分干部玩忽职守,充当违规猪场的保护伞,歪曲事实置村民生存于不顾,欺上瞒下,与村干部曹夕文沆瀣一气。
自古民告官难,在这条争取我们正常生存环境的路上,我们走得非常艰难。三个多月,100多天,我们已经记不清多少次往返在到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的路上。尚留住在村里的大都是六、七十多岁的老人家,因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常常天未亮就摸黑出发,天黑了才能回到家。我们也记不清打过多少次12345,12369投诉电话。然而,所有的呼声都被当地政府一句“村民看到曹夕文家养猪发了财眼红而引发的投诉”敷衍了事。我们已经心力交瘁!但是,求生的本能让我们不得不坚持下去!
以上,我们再次陈述和反映事实,恳请上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各级媒体能关注到我们的状况,实事求是了解真相,让我们能安居乐业。
附: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第六条【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总体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沟渠、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第二十三条【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污染乡(镇)、村水源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拟定饮用水水源地或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
(二)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或者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七章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双峰县杏子铺镇西亨冲王毛村受害村民代表
2018年1月25日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转由我单位办理,现回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杏子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书记、镇长亲自调度,组建了由主管农业的刘卫贤副镇长任组长,抽调畜牧站、城建环保办、群工站及村干部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从10月8日开始工作小组的同志多次到现场调查,挨家挨户了解情况,发现曹夕文猪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一:雨污没有彻底分流;其二:氧化沉淀池有污水外溢现象;其三:干湿没有分离;其四:污水通道没有封闭,猪舍四周猪粪外露。
12月22日县畜牧局再次赶到现场,要求曹夕文对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情况限期逐一整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2018年1月18日县环保局、畜牧局、乡镇三家再会商研究决定:
①、要求曹夕文在养殖过程中逐渐减少饲养量;
②、雨污分流,严禁污水外排,污水沟全封闭。
③、干粪库按畜禽养殖要求整改到位,所有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氧化场的污水用于种养结合;
④、对村民坚持将其拆除的要求镇政府予以解释说明,该场位于适养区范围,强拆无据可依。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要求曹夕文按县局及镇政府要求积极整改。至2018年元月27日,曹夕文已完成以下几个方面:1、承诺减少养殖量,以后存栏不超过170头。2、氧化场流出的污水口已堵。3、污水沟全封闭。4、干粪库已砌好。5、雨污分流在整改中。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
杏子铺镇人民政府
2018-01-26 20:0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