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房出租无人管,生命安全枉顾之责”的相关回复,本人有以下疑问及请求,恳请相关部门继续答疑解惑: 1.请将苏州市“331”专项行动的相关文件及操作细则公开,以正视听。相信只要非涉密文件,公民有权利知晓。其次,有关“房屋只需要达到消防安全条件,整治办验收合格后是可以用于出租的”,是苏州市“331“专项行动文件的规定,但是是否包括危房在内?是否等同于危房只需要达到消防安全条件,整治办验收合格后是可以用于出租的?!无论房屋年限及破败程度,只需购买些灭火器、救生绳等即可安心出租,租客高枕无忧?此条例给出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是否可以无视“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这一条大前提?相关部门的回复是否在偷换概念、断章取义?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枉顾!请以上部门给出正面答复。 2.既然已经确认房屋所属权,为何将整改通知书发给非法出租人而不是户主?由此产生的后续责任完全是由你们造成的,一切后果也应该由你们承担,而不是将问题踢给户主,以此理由搪塞:“根据您反映浜东9号房屋在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中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您,而非2号的王某某,是否出租也完全由您决定。如果您认为王某某擅自将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则是王某某侵犯了您的物权,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试问,我是否也该追究你们的责任? 3.相关部门还给出这一答复“对于东浜2号非法供电的情况,9号用电是东浜2号王某某的个人行为,您可以依法追究2号王某某户的责任并告知供电部门。”请问相关部门,非法供电是普通居民能追究责任的吗?那么公民赋予相关执法部门的职权是用来干嘛的?您的一句话直接将供电部门推上了不作为的角色。作为公民我已经行使了我的检举权,也请相关部门行使你的执法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请少点套路,多点真诚,面对全市“三合一”为民大行动,恳亲有关部门能有所为,按规定取缔非法出租,整治危房出租。 4.危房出租,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发生倒塌、伤亡等事故,请问是否是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能承担的?普通百姓尚知轻重,时刻关注“三合一”,而某些部门却将“责任之球”踢来踢去,玩文字游戏,呜呼哀哉!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虞山城下人”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供电公司、常福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1、331专项行动涉及“三合一”场所整治“8个一律”、出租房群租房整治“7个严禁”、电动自行车整治“6个决不允许”文件精神及规定,均在相关媒体公布,您可自行查阅。2、产权纠纷问题,应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东联村根据“331”专项行动的精神,告知目前的实际使用人,督促整改,防止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3、违约用电通知书已经送达王某明处,限期两天拆除。4、东浜9号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相关认定,由相关权利人申请鉴定并承担费用。感谢您的关注。
“虞山城下人”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供电公司、常福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1、331专项行动涉及“三合一”场所整治“8个一律”、出租房群租房整治“7个严禁”、电动自行车整治“6个决不允许”文件精神及规定,均在相关媒体公布,您可自行查阅。
2、产权纠纷问题,应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东联村根据“331”专项行动的精神,告知目前的实际使用人,督促整改,防止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违约用电通知书已经送达王某明处,限期两天拆除。
4、东浜9号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相关认定,由相关权利人申请鉴定并承担费用。
感谢您的关注。
2018-6-11 11: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