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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燃气集团放任安全隐患不作为

2023-10-1 20:08:0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燃气集团放任安全隐患 不作为。需要相关部门关注解决!我们家今年在检测天然气的时候,检测人员发现连接天然气的管道老化,并且有轻微燃气泄露,但是因为当前使用的燃气灶路使用年限过长,工作人员拒绝更换已经确认老化了的管道!事后,本人拨打燃气集团客服热线,得到的回复是,国家规定:家用燃气灶如果不具备自动熄火功能的,燃气公司一律不负责更换老化的管道,需要用户先更换新的燃气灶具!打了投诉电话后,工作人员也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理由是,如果燃气公司的人员此次更换了管道,则默认灶具也是可以合规使用的。其余的回复就是诸如国家规定之类的,但是问起何时发布,在具体哪个条例上写明时,也得不到正面回答。
请问燃气公司 你这不是不作为是什么。
首先,管道老化更换和燃气灶具更换有先后关系吗?很明显是没有先后关系的。两个都是需要及时纠正的,其中任何一个没有更正,都有可能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作为燃气公司,你们既然在检测时已经发现危险点了,为什么不及时去纠正,反而要等着另一个问题解决了之后才去执行。出了事故最终由谁负责。
另外,工作人员居然可以说出 更换管道后就等于默认当前使用的灶具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这句话难道不是暗指,燃气公司怕事后承担责任么!
真正的做法应该为:1.燃气公司立马更换老化泄漏的管道。2.通知用户于内立即更换灶具,超过天数就应该强制断气。只有这样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放任不处理,这种就是不作为的行为
再者,所有燃气公司的人员都提到这是国家规定,请问这种需要人名群众配合的事项,有进行公示吗?没有进行公式,有什么理由可以单方面执行!
市燃气公司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我公司安检员在进行入户安检时,发现您户表后燃气管老化有轻微漏气;使用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且燃气灶具使用年限过长,存在安全隐患。相关燃气规范规定:1、《家用燃气灶具标准》(gb16410-2007)中5.3.1.12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自2008年5月1日起,企业不允许生产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自2009年起,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一律不准上市销售。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中7.3.1: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根据上述规范,您家中的燃气灶具已判废,燃气管老化有轻微漏气,存在安全隐患。我公司安检员对燃气泄漏隐患均关闭前端阀门,张贴漏气标签贴,并现场签收《燃气户内安全检查情况及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用户进行整改。为了您的安全,请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天然气灶具,并由售后提供燃烧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感谢您对燃气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私信联系方式或拔打公司服务热线,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方便我们更好的为用户服务,保障每位用户能正常、安全的用气。

2018-1-9 0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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