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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公布,磐安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申请这笔救助了!

2023-10-1 9:43:3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磐安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印发。
如果你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
在生活、医疗、就学等方面的困难,
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快点看过来吧~
适用范围
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认定条件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按规定享受各类保险、救助和赔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总和(不含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雇人陪护费用)。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在开学时实际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贵族学校的原则上不列入考虑,特殊情况按10000元计算;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及时转入其他普通学校。
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适当放宽准入门槛,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 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 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 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 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或复核)前6个月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首次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名下一年内可保有一辆10万元以内的生活用车(车辆价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3.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 城镇居民家庭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租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
1. 已享受当地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2. 除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 在申请救助或者复核时,拒绝配合审核机关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刻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4. 赡养人家庭拥有一辆10万元以上的生活用车、工商注册或参股资金超过10万元、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救助内容
(一)基本生活救助
全额救助
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差额救助
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差额未达到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标准执行。
(二)医疗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三)临时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接受上述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申请人需另行提供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凭证,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费用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实际生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1.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3.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批并通过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从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救助政策。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如家庭依然困难,可重新申请救助。
温馨提示
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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