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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产假的问题

2023-9-30 14:59:5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新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自2016.01.01起,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延长30天假期,即12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那么我想知道,这个国家法定节假日,是不是只要在产假的128天时间里遇到就可以顺延,还是有要求比如说要在延长的30天时间里遇到才可以享受?
这次的中秋和国庆假期,正好是在我产假的98天内,所以单位说不给顺延,是不是符合规定?
还有就是我们单位有帮我们交生育保险,但是说生育津贴不给拿!产假期间单位只给予我们最基本工资,之前每月的奖金和福利统统没有,也是否符合规定?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ruoyu”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卫计委、人社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1.江苏省人大2016年3月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产假的规定和本次2017年10月1日起即将执行的苏州市新修订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中关于婚假、产假的表述是一致的,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在此必须说明一点:江苏省制订的条例只对其延长的假期有作用,对国家规定的假期是无法律效用的。所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仅指是婚假延长的10天以及产假延长的30天、男方护理假15天中如果遇到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清明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10月1-3日3天、春节初一至初三3天”这些日子不计入。休假的顺序是先国家规定后江苏省延长的。如果这次的中秋和国庆假期,正好是在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内,那确实是不能补休的,请谅解。如有疑问,可咨询电话:52880583。 2.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实际,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在正常出勤工资和生育津贴中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感谢您的关注。
2017-9-29 1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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