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苏州市高新区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就上次我在12345平台投诉新区公交不作为、服务差,对其官方的回复不满意!作为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没有监管到位,表示遗憾!恳请交通有关部门和领导给以给以关注及公平、公正、负责的回应!谢谢!
一、事情经过
2017年5月9日下午三时许,我母亲乘坐高新区3001路公交车下班回家的路上至东渚镇协新村公交站时,由于公交司机对路面车辆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突然急刹车,导致我母亲头部撞击座椅,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头部软组织损伤,给我母亲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及痛苦。
截止今日,两个多月过去,新区公交一直没有联系我们处理医药报销及赔偿事宜,这期间我和家人多处、多次找新区公交相关人员和领导商谈赔偿事宜。新区公交方面一直不配合,不搭理,答复是让我直接找对方小车司机和交警,表示此事与公共公司无关!理由是对方全责。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且态度恶劣。
6月21日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公交公司的回复是让我直接找交警和对方小车!对此回复表示不满!完全不把受伤乘客放在心上,表现出极大的不负责!
二、投诉内容
我认为新区公交的做法不合规、不正确!新区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缺失!是有违公交公司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有损苏州文明交通形象的行为;是新区公交对乘客生命的冷漠和无视;是麻痹思想、在岗位不作为,懒作为的表现。
(一)首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先理清以下事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具有在约定时间内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从运输合同角度看,乘客乘坐公交车已与高新区公交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本次事故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认定为新区公交公司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因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交司机采取急刹车致我母亲受伤,我母亲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因此,新区公交基于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对我母亲的损失应予赔偿。
4、同时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及《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由此可知:
1、我母亲和新区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市民及时、安全地送至目的地。
2、途中因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公交驾驶员采取急刹对我母亲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侵权之事实,公交车司机系职务行为,因此新区公交公司必须承担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之侵权责任。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司机和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无,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公交车与私家车的责任判断,肇事双方自行解决。我母亲作为受害第三方,如果新区公交公司需要配合处理,我们可以积极配合。
(二)投诉内容
1、新区交通局作为新区公交直管部门,对安全监察管理不到位,对公共交通服务管理缺失。
2、公交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视乘客生命如儿戏!
公交司机紧急刹车危害,作为公交公司及管理部门应该知道其利害关系。鉴于公交车的特殊性,我认为公交驾驶员行车中安全放在第一位,司机驾驶员对路面动态多观察,做到提前预判,提早做好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文明驾驶,完全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3、公交公司安全专职服务意识差
时至今日,时间发生快三个月了,从未曾接到过任何人员的来电沟通医疗、赔偿等事宜。期间多次找交警才找到公交公司姓朱的安全员。电话联系称公交方面的赔偿已经处理好了,我们的赔偿问题让我们直接找对方小车,与公交公司无关,态度蛮横无理,并声称此事他说了算(电话全程录音,如需核实可以配合提供),所谓的安全员完全不把安全放在心上。这就是贵司所谓的“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人性化服务理念。
4、公交公司行管管理人员推诿,不作为、懒作为
期间通过投诉平台联系到新区公交的李姓的公司领导,从6月21日起至今一个多月以来多次联系,对方未予正面、积极、负责的处理,一直让我找对方小车及交警自行解决。我认为公交公司这是推诿、不作为、懒作为的不负责表现。从事故的现实看,我们作为第三方受害人,公交公司作为肇事当事人之一,退一步说就算是对方的责任,事情的处理应该以公交公司为主导,我全力配合(现实是以我为主导,公交公司不配合)。公交公司处理事故时为什么不通知我们一起处理,一通电话真的很难吗?公交公司自顾自的一声不响的擅自处理,请问你把我们的利益放在哪了?在公交部门的心中难道车子比人命还重要?
公交作为最大的民生国有部门,与老百 姓的出行息息相关,应该负起正面担当的责任,而不是一味的推诿,只有把乘客放在心里,才能真正的把公交服务做好!让老百姓满意,让乘客满意。
三、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新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我母亲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公交驾驶员采取的不当措施对我母亲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之侵权、违约事实,新区公交公司必须承担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之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请公交公司不要以是对方车辆的责任作为开脱免责理由,作为受害的第三方,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是乘坐公交过程中公交驾驶员采取急刹的不当措施而造成!这并不能逃避上述的责任!也不能成为公交公司开脱免责的理由!
恳请交通有关部门和领导给以公平、公正、负责的回应!
四、建议和意见
希望上级部门加强监督,转作风,补短板。公交部门更应当勇于承担,敢于担当,通过本次事件,举一反三,总结原因,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的能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做到制度到位,执行到位,监督监管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出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安全无小事!
城市发展,公交先行,公交是城市的名片,苏州一座文明的城市,希望“文明”不仅仅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在我们每个交通人的手中!更是在心里!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向所属新区公交公司了解,目前该事件全责方已约定,于2017年7月31日(下周一)前往苏州高新区东渚交警队事故组,与您协调处理此事。 谢谢!【高新区交通运输局】
2017-7-25 13: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