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购物发票是由税务部门监制、正规印刷厂印制的连号发票,购物时由营业员填写商品、数量、金额。小写、大写。顾客、营业员姓名,还要盖公章。这种正式发票才能在会计处入账报销,或顾客留作购物凭据,经过十年二十年,发票一点不变。我是个细心人,五十年来的购物发票都按年度装订成册。可是发现,自从出现电脑发票后,购物发票上的墨迹经不起时间考验,不到一月就淡淡看不清,满一年字迹全无!这种发票怎么能作为购物凭证呢?商家说:在我们电脑里都有存储记录的。但消费者不是没有凭据了吗?更有甚者,三大通讯网络公司现在连手机充值话费都不开发票了!有没有充值,充了多少。都由商家说了算。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顾客要报销入账,怎么办?
市国税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1903313357),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目前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统一印制。您所反映的购物发票不到一月就淡淡看不清的问题,可能是由于销售企业的打印设备所导致,同时我们也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反映。对于发票的票面信息,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验。
三大移动通讯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已实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2017-9-7 21: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