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看了昨天(2017年10月17日)晚上苏州广播电视总台社会经济频道《社会传真》栏目,其中,有一则名为《路边开车门闯祸 “五元处罚”教训大》的新闻,在该新闻中,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梅李中队对一位因开车门不当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依法作出五元罚款,我觉得该罚款明显有误,理由如下:
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对该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果我没猜错,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梅李中队依据的应该是《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即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该规定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象只有行人和乘车人,并不包括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所谓的乘车人,依我之见,应该是指除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外的一些乘坐车辆的人员,比如:副驾驶、坐在后排座位上的人员等,说白了,就是指不驾驶车辆的人员,驾驶员岂可算是乘车人。
既然驾驶员不算是机动车内的乘车人,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又没有较为明确的定额处罚规定,像这种违法行为理应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五十元罚款,而不是五元罚款。
在此,针对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梅李中队依法对那位开车门不当肇事的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五元罚款一事,特发此帖提出以上意见,认为处五元罚款,适用法律错误,即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错误,具体错误之处,以上已明确讲述,不再复述。量罚过轻,即不应是五元罚款,而应是五十元罚款。希望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法制部门介入对该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看看究竟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还请依法对该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撤销之前的错误决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客观、真实、准确。谢谢!
http://www.csztv.com/doc/2017/10/17/165797.shtml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展护卫”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辖区交警中队民警在新闻媒体上解读的驾驶员开车门处5元罚款是错误,驾驶员与乘车人有本质的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确实应该处以50元的罚款,做为执法者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同时辖区交警中队也会对全体警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感谢您的提醒。
“展护卫”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辖区交警中队民警在新闻媒体上解读的驾驶员开车门处5元罚款是错误,驾驶员与乘车人有本质的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确实应该处以50元的罚款,做为执法者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同时辖区交警中队也会对全体警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感谢您的提醒。
楼主{:victory:}{:victory:}
2017-10-18 11: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