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人郑永辉,男,36岁,外出务工创业人员。(身份证号:43292819820303xxxx)。原籍新田县陶岭乡东山岭村人,现户籍所在地嘉禾县城关镇,现任东莞市大朗镇尚惟服装厂法人兼总经理、东莞市宸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
事发近两年.2016年8月25日晚上10:00左右,胡小平(原陶岭中学校长)伙同谢晓波,谢海波(在职教师),何彬斌(在职教师)以及我不认识的社会闲杂人员等十余人在新田县"鼎鼎香火锅城”把我从朋友那借来开的牌号为粵st7x11的9成新宝马x5车抢走,占为已有至今.我报案及无数次上门要结果,历经近2年时间了,新田县公安检查机关尚未给出任何处理结果,犯罪人员一直消遥法外,车辆也一直未归还.
犯罪同伙等人借口提出“有经济纠纷”一说,新田县检察院一些人不以法律上认定的所谓“有经济纠纷”事实证据,而是仅凭借以胡小平等人口头证言的“经济纠纷”试图淹灭胡小平一伙犯罪事实.并且讲:我这个案件新田县检查院肯定处理不下来,就是新田县人民所有人民都处理不好。(有录音作证)
胡小平等人实施犯罪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和分工,然后以结账为名骗我来新田一酒家,纠集多人对我进行拘禁、殴打、敲诈并抢走了我巨额财物宝马车及车上贵重物品2年时间了,这是铁定的邢事犯罪的法律事实.(我的附件报告有具体细节,还有公安调查报告也基本还原了整个事情经过)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我与胡小平真的存在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胡小平伙同他人强行扣押他人车辆近2年时间未请求有关部门处理,不具合法性.以私力强占方式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也已构成违法事实。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犯罪同伙等人借口提出“有经济纠纷”一说,也无非是想为其寻衅滋事、拘禁他人、敲诈勒索、抢走他人巨额财物的犯罪事实作为掩盖而已。如果检察院在没有丝毫经济纠纷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胡小平及其犯罪同伙一方的所谓证言就认定我与胡小平是一场经济纠纷,那无疑是偏听偏信;如果将该两个毫无牵涉的法律事实混为一谈,岂不是混淆法律是非吗?(在此我附上一个跟我类似的案例的链接,请领导们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_w2ximlgaxcgsok-qzoo2a)
从法律角度上讲,本案牵涉的虽然是互不关联的两个法律事实,但不论哪个法律事实来讲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检查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
尊敬的政法部门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精神上饱受严重创伤的受害者,我在悲愤填膺的煎熬中度过了近2年的时间了,其间,我所有的亲朋好友都想通过以牙还牙的强硬方式向胡小平一伙施以暴力并索回我的宝马车,但这极有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在此,我恳求各级人大、政法委和检察机关领导依法行使法律的监督权力,尽快依照法律程序受理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严肃法制,彰显法威!如此案在新田得不到切实解决落实,必将逐级申诉和上访!!
这还是和谐社会吗?现在还有这种事情发生,太不可思议了!
一个这样的事情2年没处理好,新田公检法部门是干嘛用的???
2018-06-17 17:5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