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元和街道人大,国家为什么让人大来制定宪法?既然找到你们,你们应该合理的来处理问题,而不是来搪塞群众来访,公交公司那天选举我本人在上班,为什么不让我参加选举呢?那天下班后我还问了同事,他们说就发了一张选票就没有什么了。请问选举就发选票吗?你们既然这样回复了,是你们元和街道规定的?公交公司这样选举是合法的?合情合理的?请给个合适的说法!要知道剥夺合法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犯法的,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宪法和选举法?论坛上观看的请你们评评……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针对所反映的问题街道人大工委非常重视,再次要求公交公司召集参加2016年选举的相关人员进行了选举过程的回忆还原。经大家认真回忆确认:2016年12月公司作为相城区第29选区下辖的单位,参加了相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当时我公司设立了一个选民登记站,成功进行选民登记的员工共有1009人。选举过程是在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选举宣传标语”、“致选民一封信”、“选举公告”、“选民榜”、“候选人名单”等公告都是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张贴。由于我公司大部分选民为驾驶员,加上他们的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统一,在法定投票选举日(12月8日)选区在我公司设立了一个投票站,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流动票箱作为选民投票的补充。选举活动是一项重要活动,投票当日,公司要求每一位选民在领取选民证时都要进行签字。根据当时的值班长回忆,12月8日,在按规定对驾驶员每次上岗前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签字和上岗签到的同时,要求驾驶员进行选民证核实并签字,领取选民证后再领取选票再进行投票选举。经查,投票当日您是处于正常上岗状态的。据回忆,投票当日确有少数驾驶员不愿意参加选举活动,也不肯签字领取选民证,故只能当作自动放弃处理了,之后也没有驾驶员提出过异议。根据“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应当主动配合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在选举投票时选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参加投票。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选民不投票的行为,选举法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感谢您对我们人大工作的支持。相城区元和街道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选举只是形式而已,兄弟别放在心上!结果已经决定了,别傻了
您好,针对所反映的问题街道人大工委非常重视,再次要求公交公司召集参加2016年选举的相关人员进行了选举过程的回忆还原。经大家认真回忆确认:2016年12月公司作为相城区第29选区下辖的单位,参加了相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当时我公司设立了一个选民登记站,成功进行选民登记的员工共有1009人。选举过程是在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选举宣传标语”、“致选民一封信”、“选举公告”、“选民榜”、“候选人名单”等公告都是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张贴。由于我公司大部分选民为驾驶员,加上他们的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统一,在法定投票选举日(12月8日)选区在我公司设立了一个投票站,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流动票箱作为选民投票的补充。选举活动是一项重要活动,投票当日,公司要求每一位选民在领取选民证时都要进行签字。根据当时的值班长回忆,12月8日,在按规定对驾驶员每次上岗前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签字和上岗签到的同时,要求驾驶员进行选民证核实并签字,领取选民证后再领取选票再进行投票选举。经查,投票当日您是处于正常上岗状态的。据回忆,投票当日确有少数驾驶员不愿意参加选举活动,也不肯签字领取选民证,故只能当作自动放弃处理了,之后也没有驾驶员提出过异议。根据“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应当主动配合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在选举投票时选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参加投票。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选民不投票的行为,选举法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感谢您对我们人大工作的支持。
相城区元和街道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2019-1-1 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