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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囗迁移中设立门槛的再投诉

2023-9-23 19:09:5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一. "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囗迁移管理规定”宗旨是实行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囗类别不存在任何区别或不同对待,才称之谓"城乡一体化户囗迁移管理";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囗迁移作出了明确表述.理应在苏州市范围內全面予以履行.
二.《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笫十三条是明显存在的岐视性及不合法性质,其理由如下:
1.要求到村委去签罟一式三份,各执一份,户籍机关留一份的格式协议,这是份"霸王条款",该格式协议条款早己拟定,因此,乙方沒有其它选择的权利或选择余地,必须废除.
2.要求到村委去签罟一式三份,各执一份,户籍机关留一份的协议,只有谈得拢与谈不拢的二种可能性存在:落户人已具备合法的住宅条件,符合"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囗迁移管理规定”,村委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落户?如果村委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落户,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时,难道管理部门怎能不管?那各地的村委都演变成落户的户囗管理的关健部门,也可称之谓户囗管理部门的"第一派出所".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昨日回复: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政规字〔2013〕7号)第十三条? 区外人员准入、本区居民在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以及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等,户口迁入村组的,根据村民自治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原则,需经迁入村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户籍只作变更登记,不与其他利益挂钩。"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囗迁移管理规定”解决的是各类“农户”户口迁往城镇的相关规定,与你的情况不一样。谢谢您的关注!
上述问题理应有市公安局的户籍管理部门予以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金家坝派出所核实,户籍民警已就此事与其沟通解释。谢谢您的关注!
2017-9-27 08: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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