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看以下条例,不明之处请转交相关条例有权解释部门解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人苏州居民,居住的小区部分业主准备居此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在具体过程中,遇到不明困惑之处,请相关领导解释下。1.提议提交对象。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但未讲明提交对象,因“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中 的“逾期”一说,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可以理解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需要向业委会、相关政府部门同时提交?此处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的什么科室?2.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问题。如提议涉及对现有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的不信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应该由“ 相关政府部门”来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如果由业委会核实, “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该监督管理业委会核实工作?此处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的什么科室?3.“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的时间问题,由于条例未明确,是否必须在“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下,在提交提议时,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此处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的什么科室?4.。“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问题”的结果反馈问题。业委会、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就核实结果书面回复提议人?5.提议人如果对核实结果有疑义的,是否可以讲明理由,再次提交核实请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关于:“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细节问题”,由于你没有请提供小区名称,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据,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区住建局物业处举报。关于“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解释,请直接咨询市政府法制办。感谢你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
2017-9-4 14: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