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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平安保险对上诉苏州中院的3413判决有何看法

2023-9-23 4:04:4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请问平安保险公司对收到(2017)苏05民终3413判决有何感想,背景材料如下:
1.事故为本人绿灯过四叉路口首车直行通过,对方为超标电摩超速闯红灯,对方撞击于我车右侧中部(有交警调取的视频为证,但撞击地点为视频盲区,交警、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推理不算数的,试问,黑夜杀人就无罪了,证据链一说在交通事故中不适用),在送医过程中,经交警抽血化验,非机动车驾驶员醉驾,血液酒精浓度145。初审法院判责,我35%,非机动车65%,这个权当我支助国家待法律进步也就算了!
2.赔付条款就太有中国特色了,对方医药费、误工营养费合计73243.57元(其中医疗费29093.05元及误工费47245元,差额为我代付)均由我保险公司承担,而我提出的修车4000余元由对方承担,法院不作判定,另案处理。试问,对方65%责任,我勉强认下35%,为什么经济损失全部由我方承担,那还判什么责任,有什么用,出了事,机动车全责好了。
3.现在看到各个红绿灯路口,苏州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在非机车道口安排人员拉彩带红灯限制通行,有用吗?你在有用,你不在他照闯!不从法制源头进行整治,妄费国家财力物业,公正审判,谁责任谁承担,合理合法,社会风气自然提升!
敬以此帖,对国家现行的法律完善进言献策,同时对交警、法官们懒政,不思进取附议!
平安保险公司被各地方法院当冤大头也不是第一次了,但这次虽然事前不作为,后来一审被吴中开发区民事法庭姿意妄判痛了,二审上诉至苏州中院,虽仍是被驳回,维持一审妄判;但我们广大车主仍是顶你,有这份勇气难能可得,希望你继续上诉江苏高院!!!!!!,我与你同行

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gqc ,您好!请您采取站内私信方式向我们提供车牌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以便我们核查,谢谢!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该案上诉人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帖人和其他涉案当事人均为该案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查,发帖人没有对该案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鉴于发帖人没有提起上诉,应视为服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至于发帖人目前提出的车辆修复费用赔偿问题,由于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没有提出反诉请求,故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2017-7-16 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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