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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住建局有所作为,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2023-9-22 9:52:2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关于此次物业合同争议投诉案件,从居委会转手到到街道办再转手到住建局处理过程里,此三个行政单位从未召集过相关人员(案件投诉人、违法的三名别墅业主、物业公司代表)开会处置,此投诉案件在2017年12月28日下午召开的李园新村(天生赢家)业主委员会协调会议里也没有被列入议程里讨论,两件事情也因此无法产生相关性,自2010年第二届业委会换届失败后,筹备换届本就断断续续地在进行, 28日的会议无法解释是针对处理此投诉案件而召开的作业。整体上来说,此投诉案件从一开始到现在都只是以上三个行政单位与投诉人在寒山问钟的平台上各自表述的状态,从未被真正当一回事的受理查办!之前我们小区在居委会协助下展开业委会换届筹备工作,但居委会却敷衍行事,经筹备委员反应街道办未获处理后投诉到寒山问钟,街道办主任才出面召开会议检讨,并发现其中确有缺失而要求居委会改进。我们要表达的是住建局认为对此投诉案件已做处置,但我们业主却认为住建局只是在自说自话根本没处置,三个行政单位非但没事?就连那三个违法作业的别墅业主竟然也没事??不说住建局职能范围外的事,在住建局管辖区域内确认有弊端存在,在职能范围内难道真的都无需做任何事吗?逻辑何在?不要说政府就是一般私人机构也不可能会设置如此的职能结构吧!就算是懒政或逃避责任也总有的分寸,居委会最起码的出张告示说明本小区发生了此弊端,保障业主们基本知的权利,不在其职能范围内吗?难不成还要我们投诉人自己将这件弊端的始末给予告示吗?这份有问题的物业合同难道只有走司法途径才能解决吗?没有其他非司法途径的解决法式吗?住建局提到追认问题,该合同已过有效期不存在追认问题了;又提到表见代理问题,不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又如何确认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呢?住建局对自己提出的法律问题都没确认清楚就拿来作为非职能范围的藉口是否站得住立场呢?住建局可以要求居委会先暂停沿用该合同,并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改沿用第二届业委会任期内签订的最后一份物业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有异议的话,自然是由他们去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因为物业公司也存在有过失,这点住建局召开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就可以了解到此合同是很难构成表见代理的,因为表见代理制度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住建局可能不知道物业公司在与三名别墅业主签订2013年这份合同时就已经知晓他们不具备业主委员身份,也知道当时我们小区根本不存在业主委员会了,如果物业公司没把握打赢官司或放弃走司法途径解决而妥协我们上述的诉求,那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住建局在处理本投诉案件不像其他我们互动过的单位会到现场查勘或访查,并与投诉人通联了解案情,而只是单方面向居委会了解后就给予答复,以致双方互动形成空转产生不了任何建设性的具体行为,所以只要住建局有所作为,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答复如下:2017年12月28日,办事处城市建设科组织召开关于李园新村(天生赢家)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协调会议,会议上部分业主表示希望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紫藤社区于2018年1月12日对李园新村(天生赢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备工作进行相关程序操作,经过2周筹备组人员报名的公告,仅有2名业主报名。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社区将推荐相关人员参与筹备组工作,尽快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的监督。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后,再对物业合同问题进行商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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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最烂的就是住建局物管科没有之一 现在的昆山物业公司就是合法的黑社会除了想进办法捞钱其他的么呵呵呵呵

2018-2-8 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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