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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3-9-22 9:22:0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你好咨询一下我上班的地址是金山路198号,现在厂里要搬家了搬到科技城,请问我们不去是否可以赔偿,因为我上班签的是金山路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你的来信已转我局受理,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高新区人社局】
同区搬迁,没补偿!
网友,您好!你的来信已转我局受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高新区人社局】

2018-9-20 14: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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