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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护理院收费价格有必要审批吗

2023-9-20 20:33:3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据说养老机构的服务价格要到物价局审批,不禁要问:护理院作为服务性企业,就公建民营和民办两种类型来说,护理院与入住服务对象两者都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收费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便可,为何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还要到物价局审批呢?审批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可能。如确需审批,请说明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及该项审批的目的和必要性,谢!
市物价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根据《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苏府令2011第(11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民政、物价部门备案。《苏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2016〕1号)第七条规定,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养老机构调价应提前3个月告知当地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如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拨打价格咨询举报电话12358。感谢你对物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8-12-13 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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