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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视同继续教育的规定

2023-9-20 13:55:1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财政局:
财政部 财会〔2013〕18号文关于会计继续教育问题节选如下:
七、学分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学分制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会计人员通过指定的网校培训,完成规定课程、课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24学时学分。(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1.凡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等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凡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可凭毕业证书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手续;2.凡参加市级以上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类师资培训、脱产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等超过5天,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3.凡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其它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4.凡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折算为12学分;5.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纵观其他区市,包括南京无锡,甚至苏州所属的昆山市等绝大多数城市财政部门均在2017年将税务师考试合格纳为视同会计继续教育,为何苏州市财政局独删除了税务师成绩合格视同继续教育?这对苏州会计人员来说,这不公平?请问财政部财会〔2013〕18号文是否废止?若未废止,为何市关于继续教育通知不同于18号文?独删除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考试,而保留资产评估师(本市继续教育视同教育仍保留其原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请财政局会计部门领导给于合理解释,谢谢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抵免规定是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执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注册税务师。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正按法定程序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执行相关规定。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1月11日
不是已经取消了这个资格考试了么?
那为何国发〔2014〕27号文中取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仍可作为视同继续教育???这不是跟您所说的又有矛盾了吗?这点,我在提问中明确到了,您却视而不见,希望便民服务员回答问题拿出更合理更有力的说明,不要敷衍了事,谢谢!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2018-1-10 16: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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