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提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9-20 7:03:4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的房屋纠纷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13日向中院申请执行,我在2017年3月12日收到中院的执行裁定,裁定上写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其实房屋所在地是在虎丘区),分配到了吴中区人民法院。我和中院法官电话沟通后,法官对我说我是吴中区人所以分配到了吴中区,可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分配至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现在为何分配至申请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了?


市中级法院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本案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情形,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
2017-3-15 12:05:04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