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渎镇宅基地“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涉嫌违宪违法违规。理由是: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确定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
三、违反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规定,将上级文件中的政策两个“子女”的规定篡改成两个“儿子”的规定;
四、违反了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一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权益的方针、政策。
我在论坛多次请求木渎镇,及其上级吴中区政府,对木渎镇关于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作合法性审查,该政策规定是否合宪合法合规。我要求审查的依据是:《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三十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问题的,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但木渎镇政府、吴中区政府拒绝对该政策作合法性审查,其回复坚持认为 ,木渎镇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不违法的。
我认为木渎镇政府、吴中区政府拒绝对木渎镇宅基地“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作合法性审查是错误的、违反了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作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为此,请求苏州政府法制办对木渎镇宅基地“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作合法性审查。如果该政策违法,苏州市政府应追究吴中区政府有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追究木渎镇政府作出违法政策人员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
我想问,《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是一张废纸吗?木渎镇、吴中区政府都可以对它嗤之以鼻、置之不理吗?我将拭目以待!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两儿子就是硬气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请看代表吴中区政府立场的两次回复:
回复一: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户一宅、一宅一主”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回复二、经核实:①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②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③苏州市④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⑤考虑各地传统惯例,⑥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⑦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⑧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
(序数及标记为我所加,以便尔后分析用)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代表吴中区政府立场的回复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是符合(合法合理)要求的。请看其给出的认为合理的结论、理由及程序。
一、结论: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
✘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
二、该政策理由充分:
②依据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①《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③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
④吴中区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
⑤考虑各地传统惯例;
⑥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
三、该政策程序合法:
⑦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
⑧报区政府备案。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其回复网友的理由的第②条是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但,我查阅了多部法律、法规,还没找到有支持这样的歧视妇女,剥夺妇女享有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法律与法规,木渎镇的这项政策规定: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的规定: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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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吴中区政府立场的回复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还依据了①上级文件的政策,如:
③《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
④《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吴中区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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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仔细查看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政府的相关文件,木渎镇并没有贯彻上级的政策,而是篡改了上级政府正确的政策。
木渎镇将上级文件政策中,确实需要分居的条件,把两个(含)以上“子女”,篡改成了两个“儿子”,确定“女儿不享受分户”。木渎镇这一政策从根本上颠覆了国家宪法、国家法律所体现的男女平等精神,作出了歧视妇女,剥夺妇女合法享有宅基地权益的违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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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相关政策:
✔江苏省政策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子女已经达到婚龄,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的”~见《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非农户,方可向所在地的村(组)申请宅基地:
……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有的子女已经达到婚龄,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的”
✔苏州市政策规定: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
~见(苏府[2003]66号)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
✔吴中区政策规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未婚子女的(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外)
~见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
转发《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木渎镇的政策:“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
由此可见,省、市、区文件中政策的表述是“子女”,而木渎镇的政策却是“儿子”,并作出了“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
▲因此,代表吴中区政府立场的回复称,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理由,是依据了上级文件的政策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他们制定的政策与上级文件的政策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是违法的、是违背上级政策规定的。
■结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剥夺妇女享有宅基地的政策,既找不到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的依据,也没有上级相关文件的政策依据,是彻头彻尾、我行我素的违法违规的政策。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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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吴中区政府立场的回复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还依据了⑤考虑各地传统惯例。这条理由实在是够荒唐的了!
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惯例”内容是很多的。但能让木渎镇政府作出“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剥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与之搭上边的所谓的“传统惯例”,除了体现封建社会歧视妇女、男尊女卑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外,还能会是其它什么样的“传统惯例”呢?
请问,这样的体现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所谓“传统惯例”,是中国历史的优良传统还是封建糟粕?
木渎镇政府用体现封建社会糟粕的所谓“传统惯例”,作为政府制定“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理由,公然违宪、违法,实在过于荒唐!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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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吴中区政府立场的回复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还依据了⑥尊重“乡规民约”这条理由。
如果木渎镇非得说“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依据了“乡规民约”的条文,那么请问:
1、木渎镇或所辖的村是否真有“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这么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向镇政府备过案的东西;还是虚晃一枪,纯属无中生有,子虚乌有?
2、如果真有,那么木渎镇及所辖村现行宅基地政策所依据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是根据什么朝代、什么年代、什么年份的版本制定的?
3、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的宅基地政策,依据的是“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中的那个内容的那个条文确定的?
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木渎镇政府“女儿不享受分户”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侵犯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所以即便真有这样的乡(村)规民约,那也是违法的,不仅不能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将有违法内容的“乡规民约”责令其改正。
结论,“乡规民约”不能成为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的一项依据。
lz这里投诉没有用的,都是大官话
支持楼主!!如果苏州法制办没有作为的话,建议起诉,让法院去进行司法审查吧!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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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吴中区政府立场的回复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还依据了⑦“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这条貌似程序合法的理由。这条理由,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哭笑不得!
乡镇人大的责权是什么?
《宪法》第九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木渎镇政府作出的“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剥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政策,极其明显的是违宪的、违法的、违规的政策。
木渎镇“女儿不享受分户”的这条规定,镇人大是怎么审批通过的?
请问,对本镇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木渎镇人大主任,你审看了吗?审核了吗?看出问题了吗?有没有发现,为什么享受分户的这条政策,在省、市、区的政策里是“两个子女”,而到了木渎镇的政策却改成了“两个儿子”?这一改,就把男女平等这条国家基本国策的红线给触犯了,就违宪了。
镇人大主任如果没有审看《实施办法》那就是敷衍;如果审看了,却没有发现《实施办法》中的政策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却落笔签了字,那就是失职;镇人大主任如果发现了问题,但不阻止就令其通过,那就是渎职。
一条违宪、违法、违规的政策,因被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竟还能用来回复网民询问,作为错误政策程序合法正确的一个依据,这条理由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哭笑不得。
我是相城区的,我和你的情况一样,请有关部门为百姓之忧而忧!
这里说没有用的,那帮大爷又看不见的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木渎镇是一片“世外桃源”?是“独立王国”?国家的《宪法》、国家的法律对木渎镇政府还有效吗?
为什么木渎镇政府敢于出台“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这样违宪、违法、违规的政策?是木渎镇那位领导授意、指示出台这样的歧视妇女,剥夺妇女享有宅基地的政策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为什么木渎镇就可以这样肆无忌惮地藐视宪法,践踏法律?吴中区政府,你对属下的违法政策,还将继续听之任之、不管不顾吗???
农村未出嫁的女孩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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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未孩出嫁,户口没有迁出,可以依法享有本村的宅基使用权。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通知》指出,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便民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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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还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认为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未曾向该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过书面审查建议的,可以向该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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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回复是认真的、专业的。
我们期待吴中区政府法制办能站出来,象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一样认真地、专业地回复公民的质询。
吴中区政府法制办想躲是躲不过的。我们可以通过向苏州市政府法制办请求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帮助。
✘木渎镇政府宅基地政策: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国家《宪法》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法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国家法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这个应该是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导起草的文件:
附:苏府办〔2007〕227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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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上级行政机关对贯彻实施《规定》不力、出台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着力抓好《规定》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
(三)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首位的要求。合法性审核,不仅要审核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还要审核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立法原意。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要求,实施规范化操作
……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既要符合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更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以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三)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各项制度和机制,落实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监督机关的备案审查责任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备案情况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内部法律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内部层级法律监督,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要注意总结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18-6-14 19: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