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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茵星墅湾物业存在侵吞全体业主的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之嫌

2023-9-19 9:00:4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如:电梯、楼道、进出门的升降杆等,这些收入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目前这些收入下落不明,请有关部门查实物业是否有侵吞之嫌,到底这些收入在何处!?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物业公司侵占广告收益的情况已收悉,我单位经与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后,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经了解,物业公司表示已将公共收益单独建帐,年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反映物业公司侵占广告收益的情况已收悉,我单位经与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后,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经了解,物业公司表示已将公共收益单独建帐,年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请督促公开收益,物业在此之前从未公开过任何收益信息!

2017-12-15 1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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