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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愉景湾小区电梯内未经允许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2023-9-19 4:32:0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吴中区赏湖路东、东方大道北新建的阳光城愉景湾小区,交房不久,大部分业主正处于装修状态,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8年11初,发现高层住宅电梯内已经有分众传媒设置的广告设施,其中电子屏2块、张贴框架4块。苏州市对此类广告设置和管理已经有明确管理办法和案例,请问分众传媒、愉景湾小区在目前状态是如何达成协议,以致擅自设置广告设施的?请吴中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目前该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相关收益每半年度进行公示一次,百分之七十部分暂时做挂账处理,待与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后进行处理。此复。吴中区郭巷街道
网友: 您好!经了解,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目前该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相关收益每半年度进行公示一次,百分之七十部分暂时做挂账处理,待与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后进行处理。此复。 吴中区郭巷街道
公共场合、设施等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谁可以做主和广告公司签订合同,自作主张在小区的公共部位设置广告阵地、发布广告?
另,全体业主都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目前讲何来百分之三十贴补物业开支之说?
请属地再查,关于是谁允许或者业委会还未成立谁可以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是否违法,给予明确回复!谢谢!
请公开调查情况!
还没有业主委员会,谁与广告公司签的合同?是否违法?

2018-11-6 13: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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