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去狮山科技馆9楼去办事,结果街道工作人员在办公室抽烟,整个办公室烟雾缭绕,十分损害公职人员形象!办完事回家,嗓子哑到去医院,到这周都反复不好,一直在吃药。从16年起市政府就一直很重视控烟行动,希望咱们高新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率先垂范,积极控烟,设立禁烟区,不要在办公室这种面对公众的地方抽烟。谢谢寒山闻钟帮忙传递诉求的同志!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现已要求全体职工提高对控烟工作的认识,在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对前来办事的吸烟的群众进行劝阻,共同参与控烟活动,相互监督,使控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感谢你的来访,并祝您身体早日康复。(高新区狮山横塘街道)
谢谢,希望可以给予解决
抽烟犯法吗,你太热心了吧!
抽烟犯法吗,你太热心了吧![/quote]抽烟违法,麻烦你了解一下!!!http://m.look.360.cn/transcoding?sign=360_e39369d1&url=9c0a75af2e126b411
在公共场所,对公场所抽烟更是不道德的!!!抽烟者自己抽烟倒是舒服了,迫使别人抽二手烟,危害他人的肺,迫使别人生病住院......反倒质疑别人的热心???同时也麻烦你仔细阅读一下,我没有说不允许别人抽烟,我是在建议机关事业单位划分禁烟区吸烟区,避免不想吸烟的人像我这样受害!!!
空气如此差,还缺这点二手烟吗?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时间:2018-05-3021:38:28来源: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1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2条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第3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4条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影剧院、歌舞厅;2.商场;3.机场、车(船)站、港口;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5.医院候诊室、病区;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7.公共交通车(船);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第5条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第6条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第7条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第8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9条违反本办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第10条爱卫办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11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12条禁止吸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11-29 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