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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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证明;
二、到区或市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处)办理继承权,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文书或者遗嘱书和接受遗赠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继承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基本特征
中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以专业的知识构成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著称,长期代理劳动仲裁会的各类案件,经验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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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术全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控告的,公安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控告,公安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
13043295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