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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业大学商铺招标投诉

2023-9-16 11:28:3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职业大学此次商铺招标中出现了两个公司串标行为,两家公司分别是: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徐**、股东沈**)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股东沈**、股东徐**)证据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望学校领导予以重视,废除两家公司的投标!
苏州市职业大学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就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关于两家超市出现串标行为问题,现答复如下:1.概念:(百度百科)串标,指的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关于构成串通行为应具备要件:(1)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属于同一组织成员;(2)参加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取协同行动。(3)如果同一组织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项目且没有采取协同行动不属于恶意串标行为。4.投诉中所涉公司在本次招标中投的标段不是同一个标段。两家单位均未中标。
学校门口的生意都抢手

2018-1-18 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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