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常熟工作,企业2018年上半年报销女员工子女保育费,相关规定如下:“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儿所的保育费发票开具分两次,第一次是在婴幼儿满18个月时开具(扣除4个月产假,每月报销120元,婴幼儿父母双方各一半,即各开七个月),第二次是在婴幼儿满36个月时开具(每月报销120元,婴幼儿父母双方各一半即各开九个月),可凭相关材料(婴幼儿出生证明、户口簿、父母双方身份证)到婴幼儿户口所在地妇联开具报销发票。”本人子女户籍地为苏州市吴江区,但是咨询了吴江区妇联,对方回复说吴江区没有这一项服务费。我想问的是,这项政策不是苏州市统一的么?是否整个吴江区的职工都无法报销这项费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财政局确认,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吴政办〔2014〕90号)文件规定,明确保育教育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适用对象是本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幼托机构)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费用报销:本区职工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户口在吴江区)入园的报育教育费,按每月200元标准,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职工子女户口在吴江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收据,按吴江区的报销标准报销,超过部分由家长自理。谢谢您的关注!
2018-6-29 10:20:25